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人 身 损 害 护 理 依 赖 程 度 评 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
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
损伤参与度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dependency
损害因素对造成护理依赖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比例。
3. 一般规定
3.1 评定要求
3.1.1 对被评定人应进行详细询问,针对人身损害情况进行身体检查,必要时应做相关辅助检查。
3.1.2 经检查,被评定人应有明确的临床体征,并与辅助检查、病历记载相一致。
3.1.3 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伤残与本次损害因素共同作用造成护理依赖的,应确定本次损伤参与度。见附录A。
3.1.4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当有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的诊断证明,或聘请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
3.1.5 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伤残、精神障碍和精神障碍安全问题均需要护理依赖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高的定级。
3.2 评定时机
3.2.1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
3.2.2 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一年后进行。
3.3 评定等级及比例
3.3.1 护理依赖程度等级
由低到高分以下三级:
a) 部分护理依赖;
b) 大部分护理依赖;
c) 完全护理依赖。
3.3.2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参见附录B。
3.4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
护理依赖程度表述,参见附录C。
3.5 评定人资质
由取得主检法医师、精神科执业主治医师、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担任。
3.6 数字规定
本标准列举数字“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4. 躯体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4.1.1 项目
4.1.1.1 进食
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4.1.1.2 床上活动
床上活动包括:
a) 翻身;
b) 平移;
c) 起坐。
4.1.1.3 穿衣
穿衣包括: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
4.1.1.4 修饰
修饰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4.1.1.5 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1.1.6 床椅转移
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
4.1.1.7 行走
包括:
a) 平地行走;
b) 上楼梯;
c) 下楼梯。
4.1.1.8 小便始末
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
4.1.1.9 大便始末
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
4.1.1.10 用厕
用厕包括:
a) 蹲下站起;
b) 拭净;
c) 冲洗(倒掉);
d) 整理衣裤。
4.1.2 分值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10项评定分值见表1 。
表1 躯体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 00分)
4.1.3 计算
4.1.3.1 根据躯体伤残者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4.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4.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4.2.1 护理依赖
4.2.1.1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 00分。
4.2.1.2 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无护理依赖。
4.2.1.3 总分值在6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4.2.2 护理依赖程度
4.2.2.1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4.2.2.2 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2.2.3 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 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1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和计算
5.1.1 项目
5.1.1.1 进食
进食包括:
a) 按时;
b) 定量;
C) 在规定地点完成进食。
5.1.1.2 修饰
修饰包括: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5.1.1.3 更衣
更衣包括:
a) 穿脱衣服;
b) 定时更换衣服;
c) 按季节、天气、温度变化适时增减衣服。
5.1.1.4 理发、洗澡、剪指甲
理发、洗澡、剪指甲包括:
a) 去理发店理发;
b) 去洗浴处洗澡;
c) 自己或要求他人帮助剪指甲。
5.1.1.5 整理个人卫生
整理个人卫生包括:
a) 整理自己的床铺;
b) 打扫室内卫生;
c) 清洗衣服;
d) 女性能处理经期卫生,使用更换卫生巾、清洗内裤等。
5.1.1.6 小便始末
小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小便过程;
c) 清理小便。
5.1.1.7 大便始末
大便始末包括:
a) 到规定地方;
b) 解系裤带,完成大便过程;
C) 清理大便。
5.1.1.8 外出行走
外出行走包括:
a) 自主外出;
b) 能找回出发处。
5.1.1.9 睡眠
按照一般正常人的作息时间、规律睡眠。
5.1.1.10 服药
服药包括:
a) 保管药物;
b) 定时服药;
c) 定量服药。
5.1.1.11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
使用日常生活用具包括:
a) 使用炉灶;
b) 使用日用电器;
c) 使用自来水。
5.1.1.12 乘车
乘坐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
5.1.2 分值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 2项评定分值见表2 0
表2 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评定分值(120分)
5.1.3 计算
5.1.3.1 根据精神障碍者完成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的情况,客观确定每项分值。
5.1.3.2 将各项分值相加得出总分值。
5.2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2.1 护理依赖
5.2.1.1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项目总分值为120分。
5.2.1.2 总分值在81分以上,日常生活基本能够自理,无护理依赖。
5.2.1.3 总分值在80分以下,有护理依赖。
5.2.2 护理依赖程度
5.2.2.1 总分值在80分~6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
5.2.2.2 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5.2.2.3 总分值在4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5.2.2.4 安全问题:有以下危害自身、他人和公共安全行为或倾向1项以上,治疗满一年,经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主治以上职称医师或鉴定人员诊断、鉴定无明显改善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a) 自杀;
b) 自残;
c) 伤人;
d) 毁物;
e)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或倾向。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参与度
A.1 损伤参与度的表示
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A.2 损伤参与度的划分
A.2.1 完全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
A.2.2 主要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原有疾病或残疾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75%。
A.2.3 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程度,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
A.2.4 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
A.2.5 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为以下三等:
a) 完全护理依赖:按100%的比例计算;
b) 大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
c) 部分护理依赖: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本次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其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
示例: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伤参与度所占的百分比。
示例: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确定为0,必要时说明本次损害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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