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深刻反省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14日1 1字数 6413阅读21分22秒阅读模式

引言:虽然郭律师不再过多接触保险诉讼业务,但每每看到这篇文章仍然感同身受。当然,可能我的运气比他好一些,碰到的保险公司领导也可能比他更加理解律师。所以至今我仍混迹在保险诉讼圈,前前后后已经近17年。但我时常也会出现保险律师特有的双重人格——“精神分裂症”:一方面在法庭上竭尽全力为保险公司减损拒赔,另一方面却要忍受保险公司克扣律师费的斤斤计较。这就好比我对你掏心掏肺的好却又同时忍受被你毫无尊严的打。所以,我时常教导我们的团队律师:我们是从事服务业的,尤其是从事保险诉讼业务,总会“精神分裂”,为了生存,一定要忍辱负重,相信总会碰到尊重律师、理解律师、开明的领导。---余香成律师

 

【编者按】关于保险律师普遍不受保险业重视以及不受保险公司待见的问题,长期从事保险诉讼专业代理保险公司的郭基玉律师今日奋笔疾书且一气呵成撰出《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一文,此文无疑表达了众多专业保险律师的心声,也是他们期望保险业重视保险专业律师的呐喊。郭基玉律师自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保险诉讼代理业务,保险诉讼代理从业期限长达13年之久,可谓保险业罕见。因为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多半不会做得时间过长,原因种种如下,最终也可能会因律师代理费拖欠而与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短兵相见,这无疑也是保险律师的悲哀!更是保险业界的耻辱!遗憾的是,如此专业且敬业的保险律师也开始转行了……这些,难道不足以引起保险行业对自身合作律师的重视吗?!难道不足以引起保险公司对自身为何频频败诉的深刻反省吗?!

保险公司应当深刻反省保险业律师的七大悲哀

2007年以来,我和我的团队开始批量代理保险公司的诉讼业务;粗略统计,团队代理过的保险公司诉讼案件已超过2000件。作为一个专业团队的领头人,如果有人问我会有什么样的感受?我只能用二个字来概括:“悲哀”

悲哀一:最累的职业律师,却是最廉价的劳动力。

内地保险法律业务,没有动辄几百上千万元的保险纷争,但有大量的应诉案件,这类案件用一个字来归纳:!累在哪?

与律师代理的一般诉讼业务相比,有几项工作,肯定是额外的:

第一,每个案子必须有完整的理赔资料,这些资料的取得,是由代理律师自己掏腰包去复印或拍照打印。即便对方没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保险公司一句话,代理律师就得想各种办法去补。比如死亡案件,有的保险公司要求,这类案件必须有火化证明、尸检报告、户口注销这三种证据,缺一不可。如果能证明自己确实努力争取,但仍无法取到的证据,也得让律师事务所出证明。实际上,上述三种只要有一种,法院就可以认定该事实。

第二,每个案子请示、汇报、指令性工作特别多。比如有的省级保险公司要求八级伤残以上的必须申请重新鉴定;有的省级保险公司要求每个案子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必须走完二审程序,代理律师得准备上诉状,尤其是没有上诉价值的,也得编好理由后,先垫付上诉费办理上诉;再如,大部分保险公司调解的案件都得请示汇报,甚至有的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上传所有资料,拟写书面调解上报表,向省公司请示。还有,每个案子结案后,还得拟写完整的结案报告。

第三,疲于奔波在旅途上。保险诉讼案件,大部分都集中在交通事故纠纷,代理律师往往要奔波于不同的法院,今天在东边的甲县开庭,开完就得马上赶车,去赶明天在西边的乙县开庭。记得,我们有位律师头天在广东开庭后,赶回本地一个较偏远的县法院开庭,没有火车只能坐大巴,结果路上给耽搁了,而当他意识到可能要晚点时,车子正好路过一段漫长的山区,信号弱,又没有法官的联系电话,赶到的时候已开完庭了,结果因为这个案子,保险公司领导跟我说,以后这个律师不能再代理我们公司的案件。还有一次,一个单保交强险的案子,诉请金额3万多元,但远在江苏宿迁市,从我们这里出发,来回路途,倒了几趟车,足足花了整整四天。

第四,案件结案后,你还得时刻关注保险赔款的支付情况。按理,案件结案后,律师的工作就完成了;但在现实中,律师还有一项工作必须做,那就是经常接到法院或对方当事人催问赔款是否支付。曾经有一个时期,某个县公司的案件,我们经常要跟法院解释,案子还在做,马上就会转款;即便是现在,也不乏有当事人催个不停的情况。律师除了代理案子外,还得不遗余力地向法官或对方当事人陪笑,为啥?无非就是不要法院去执行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却从来没有主动向代理律师反馈赔款支付信息。

律师的辛苦自不待言,但这种辛苦,换来的却是拿不上台面的律师收费,一件案件1000~1400元,还得开正式发票(专票),剔除税金、律所留存费用,一个案子不过区区几百元而已。这样的收费标准,即便是刚出道的律师,多代理几件,也懒得去代理;更何况是常年专注于保险法律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呢?

悲哀二:“内外”受气,左右不是人。

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往往都是矛盾的汇结点。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指着代理人的鼻子来骂,司空见惯;法官也常常认为,保险公司不诚信,并把矛头直指代理人,也是常有的事情。在责任保险中,与第三者的冲突可能更激烈,代理人对任何一项费用提出了异议,就是对受害人的冒犯,情绪激动的甚至围堵律师。

如果说“那头”的受气,是作为职业律师必须承受的;但自己当事人——保险公司的不理解,保险公司对你能力的怀疑,对你工作态度的质疑,那才是真正的难受。曾经遇到过一件事情,事过几年,仍历历在目。我们代理保险公司处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时,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对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在调解中坚持要求扣除了10%的非医保费用,被保险人最终也同意,并在调解书上签字;但是,第三天,被保险人向省行协投诉我们代理人。按说,我们是在维护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该会维护我们才对。谁知道,保险公司的领导竟然叫我们代理人向被保险人赔礼道歉。郁闷啊!

悲哀三:恶意“PK”,谁的悲哀?

不记得从何时起,保险公司也引入了选秀节目的PK环节。保险公司同时让多位代理人或团队去代理诉讼业务,理由是:增加竞争力,同时才能评判哪家做得好,做得不好的将被淘汰。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PK”机制给我的感觉,只有三点:

第一,所谓的PK,有的时候感觉更像是在侮辱人格。作为一名专职律师,作为一个长期专注于从事保险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竟然要卑微地长期与没有律师证的法律工作者“同台PK”。如果真要PK,求求你们找点有实力的律师来同台竞技。有次,我们的一位律师开庭回来后,跟我说了一个很趣的事情。一位与我们PK的对手,正好是我们代理的车上人员险保险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他在代理原告时,对2008年2月份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保险单上的限额58000元,只要求另外一家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赔偿58000元。彻底无语!

第二,所谓的PK,没有任何衡量的标准,就是给一个压力而已。这么多年,我们没有发现,哪位竞争对手是因PK而被淘汰。我所知道就是因某个案子败诉了,领导一气之下而彻底否决。PK规则,根本就没有衡量的标准;如果一定要说有,那就是领导个人的喜好了。

第三,“PK”的范围延伸到法庭时,“以己之矛,功己之盾”的困局,往往让我们无奈至极。我们常与PK律师出现在同一个案子的法庭上,但身份变化了,PK对手不再是保险公司代理人,而是保险公司的对方代理人。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常常让我们尴尬,尤其是调解时,我们提出哪笔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对方代理人马上会说:“我前阵子代理保险公司调解的案件,就赔了该笔费用,现在赔款都拿到手了。”就以上个月遇着的一件事为例。我代理人保抚州公司的一件上诉案件,涉及到主责情况下,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15%免赔率的问题;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也是长期代理本地人保公司业务的律师,他的观点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免赔率也属保险公司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公司证明不了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赔率约定无效。MY GOD!这个观点确实没错,但本地法院历来的惯例,对这种免赔率从来不审查明确说明义务;我也坚信他明知这个司法惯例。我只能反问:“你自己代理保险公司的案子的时候,是怎么解释的呢?要不,我找几份你代理保险公司案件,法院不审查此类案件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判例,让你好好回顾回顾?”而这个案件,初步得到的信息是保险公司败诉,又一个让保险公司不利的判例将产生。

这些感觉,有时我会这么理解:某些人因某种关系需要让某个人代理诉讼业务,所以有了“PK”做法;而我们明知是这样,却不得不忍受。悲哉!

悲哀四:动辄“一票”否决,让律师寒心。

保险公司对于代理律师的要求,是不允许有任何一点的差错。一旦出现差错,客气点的领导会说,“这个案子的代理费扣掉”;不客气的领导就是一句话,“下次不要这个律师代理我们的案子”。

面对一大堆数据,以及这些数据的计算,甚至于复印证据材料等,看似简单却极容易出错的工作,在低收入、高负荷的背景下,我相信没有哪一个人可以做到滴水不漏。如果有,这个人绝对可以划入“神仙”之列,不是人而是仙。然而,你的工作一旦差错了,就是重罚;但是,你做得再好,也未必能够体现。我曾经多次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明确奖励办法,至今无一家做出过回应;现在所谓的奖励,相当乞讨性质,要天天跟着追问,高兴多奖点,不高兴一分钱奖励都没有。问多了,自己都懒得去问。比如,今年我有一个被扣掉律师费的案件,扣费理由是我们向法庭出示的条款不对,但他们谁跟我们商量了呢?对于不常见的保险条款,开庭前,我们已经充分注意到了,我们手头也没有这种版本的条款,我们一再催促县公司法务,让其提供条款而告知没有,无奈之下,我们才在网上下载到一份类似条款,这究竟是谁的错?更为可气的是,扣掉代理费的案件,竟然连律师费发票也不主动退回,等到我们一再催促拿回发票后,已经错失向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发票、退税的时机;此案,代理人不但没有一分钱,还得自己贴钱交税、交律所的留存费用。

现在很多保险公司,要求代理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起初,我对这种说法总是打哈哈应付,现在我则明确了态度:按照现在的收费标准,我们不可能把工作做得这么细,如果真要这样做,要不增加律师费,要不就明确调查有明显成效的案件给予奖励的标准;但是,保险公司从来不给正面答复。还有更无语的事,很多案件移送给代理律师的时候,经常搞突然袭击,明后天就要开庭了,今天才通知你来拿个案子去应诉;你要有那么一点点微词,他就会问,是不是你们没有这么多人手代理保险公司案件?上个月底,就碰到的这样事,今天下午匆忙通知,后天有个案子在县里开庭,还说今天一定要来拿,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判,要去调查…无语!!

我常想,在苛求代理人时,保险公司人员自己有没有反思呢?既然要求代理律师去做庭外的工作,为何不提前将案件给代理律师呢(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通常都是提前一个月的)?

悲哀五:“最大诚信原则”下的保险公司却常有不诚信的行为。

对代理律师而言,保险公司的不诚信,集中体现在以下二点:

一是直接关系到律师工作后的劳动所得——律师费。说到律师费,有的时候觉得很可笑。如全案胜诉的案件,因为保险公司不要做保险赔款,没有哪个人会对保险公司强制执行,律师费经常一拖再拖,上半年有个全案胜诉案件就是这样,开始指望给点奖励,一催再催大半年过去,仍没有下文;后来,我直接就说,“不要给奖励了,尽快把我的基本律师费给解决了”;还有件风险代理的案件,代理之前省公司核定过风险代理比例,结案几个月了,费用至今仍无着落。2010~2011年期间,在某县公司代理了6件劳动争议案件,二个律师前后跑了不下于10趟,最后提到收费标准,领导决定参照其他案件,1200元/件,6件7200元,可怜啊!而就是这么可怜的一笔律师费,发票开过去一年多了,还是没有着落。

二是律师做了一定工作的案件,却突然被辞去委托,当然前期工作也是白做。前年,某县公司有6件曾委托过我们,一件是不服一审判决请我们做上诉调查,我们调查的结果对保险公司有利,结果案件上诉后却不再委托我们;还有5件无证驾驶追偿案件,县法院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不肯立案,我们通过与上级法院协调而立案了,但最后委托出庭的律师又不是我们。还有例子,我们的律师去开庭了二次,大体的调解意向也谈好,结果县公司换了个经理,就换了个律师去签调解书,案子的收费也就没有我们的份了。

我们常讲“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规范下的主要法律主体——保险公司,我以前从不质疑其诚信,但这么多鲜活的例子,让我不得不怀疑,保险公司有没有“诚信”二字?

悲哀六:教会了徒弟,打败了师傅。

记得,某个县公司的法务,一位非法律专业的新招人员,他刚招进保险公司的时候,对于诉讼业务可谓一窍不通。因为当时我们在做他们公司的诉讼业务,他常与我们接触,也好学,我们就不遗余力地教他如何做案子?如何去调解?最后,这个县的诉讼业务,早就没有我们的份了,甚至于他会去找其他律师合作,也不会找我们代理。对保险业合作律师来说,保险公司的人员咨询也好,请教也罢,你能不说吗?你说了、教了,他会了,你的饭碗就没了。

如果说这个只是特例,但我们遇到的以下尴尬事,却不是一次两次:经常有保险公司人员向我们咨询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针对个案的咨询,当我们给出了法律意见,指明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方向。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保险公司却常常不委托我们来做,反而去委托其他律师代理。

悲哀七:无节制的额外劳动。

保险公司现在都穷,穷得一点法律顾问费都付不出来,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公司一年下来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却不在少数,非诉讼的咨询多如牛毛,这类咨询,除了理赔上的法律问题,还有公司的其他法律事务,甚至公司领导的个人私事,尤其是要垫付大量的上诉费、鉴定费等费用。在既无一分钱法律顾问费的前提下,你根本不会体会到,你能得到的待遇更优于其他竞争对手。或许,对保险公司的人来说,我们让你代理这么多诉讼案件,你的这些付出是理所当然的。

【感言——发自肺腑的】

1.保险业律师只能将自己定位在个案律师上,如果想要融入到保险公司中去,一切从公司利益出发,或许是大错特错。正常代理也好,风险代理也罢,保险公司将你定位在个案律师上,你想成为真正可以合作的对象,多半是一厢情愿。举个例子来说,我成功代理过多起 “以点带面”的典型案例,如非常成功的雇主责任险全案免赔案件、无名尸案件、无证驾驶追偿案件等;这类案件,我们都是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等其他付出,才获得典型判例,但是,保险公司从来不会考虑这一点,类似案例,你的竞争者会直接拿着你的胜诉判决去应诉。所以,最近有保险公司主动找我合作时,我开出的条件就是:我只接风险代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包括前期介入)。提此条件,只有一个原因,新合作的保险公司,我不想再介入太深,我觉得个案划算,我就接单。

2.保险业的诉讼业务不管如何控制,这是一块相当大的理赔支出,无论是案件数量、理赔金额都在急剧飙升;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尤其是总公司、省公司的管理层,却完全未意识基层公司合作律师的重要性,只是一味地从降低律师费方面着想,而根本不会将重点放在对合作律师的敬业精神与职业道德的考核。说白点,同类型案件,不同代理人产生的赔款差距以万元为单位来计算的例子很多;对保险公司来说,关注一千两千元的奖励重要,还是一万两万元的减赔实在呢?当看到一边代理保险公司案件、一边又不断与保险公司对庭的竞争对手,赚得盆满钵满时,当看到一边代理保险公司、一边又与对方串通的竞争对手,左右逢源时,我一再告诫自己,我得坚守那最后一道底线。所幸的是,虽然这些年,我个人每年要耗费三分之二的精力在保险业务上,我团队的其他成员80%以上的精力都在做保险业务,但保险诉讼收费不足我及团队收费的三分之一,所以我们都还能坚持。但是,我还是想说,对敬业的有职业道德的专业律师的苛求,绝对不仅仅是保险业律师的悲哀,肯定也是保险公司的悲哀。有同感的同行,发出感言,一语道破天机:敬业的律师都被保险公司逼走了!

---郭基玉2013年9月1日写于江西赣州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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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访客  1
    • 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郭律师此文情词恳切,说出了一个律师期望一个好客户的真实心声,就象保险公司特别期望一个好的保险客户一样。此情可同,此理可共,十分理解,也很有共鸣。保险公司自有很多无奈,很多时候可以两面来看:
      一者保险公司需要专业律师的专业服务,期待得到专业律师的精心服务,所以就有了“保险律师”这个挺高大上的称谓,它是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能者、专业人士,精英群体,这个应该没有疑问。在群的各位,可能都是其中翘楚。
      二者保险公司需要对律师的服务有所要求,实践中确实也存在部分律师收了费不好好干或者没干好的情况,于是就需要管理并通过管理去做一些甄别,甄别的过程自然是大家同等面对,并在面对的过程中,逐步区分出真的专业律师和真的专业精神。
      三者管理看起来是要求对方,实际上对自己的要求更高,保险公司对合作律师进行管理,不免有外行对内行提要求的问题,很多时候确实管不准,管不到点上,把好律师慢待,而不好的律师反倒没管起来,这需要好律师们不断帮助,纠偏纠正,教育客户、培育土壤,不也正是律师的应有之义吗,对吧?
      四者可能还应该看到保险公司自身的变化和改进,很多保险公司的诉讼管理,都在逐步向专业、精准的方向迈进,对于律师的收费,越来越倾向于“有效果有激励,无效果无报酬”;相信好的律师,总会在精准的细分领域,获得好的收成的。
      最后还要说一下,律师看保险,站在不同的对比基准上,确实会看得让人心酸。保险行业平均收入太低了。有时候,律师做一个案子的收费,比基层理赔人员一个月的工资要多,当然,他们没看到如果律师做别的行业,做好一个案子可能比他们一辈子的收入都多,所以,他们看律师收费、律师工作成效,确实会有一些小家子气的衡量眼光,这也需要律师同行们多加理解,多加引导;同时,通过专业能力,多帮助行业适当富裕起来。行业富裕了,行业的合作者就会有更好的富裕溢出。
      言不尽意,相互理解,感谢郭律师,感谢香成律师。盼望各位保险律师们与保险公司同行、共情、携手,一起营造好的保险业态,保险律师业态。
      ---大地保险公司车意险理赔部总经理万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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