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13日评论字数 2085阅读6分57秒阅读模式

蔡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起重机作为特种车辆,其主要功能和目的是起重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对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起重作业是其营业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车辆在往返起重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结合特种车辆的适用性质,应当认定为其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122号

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513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5661号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日,蔡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为张某某运送钢结构材料,由张某某支付其运费600元。货运至郑州市经开区××与××大街交叉口前景塑料包装厂院内,由李某某驾驶孙某某所有的起重机起吊钢结构材料,在卸货的过程中,张某某在货车车顶,李某某在吊车驾驶室外的平台上,蔡某某在货车尾部地面处,钢结构滑落致蔡某某受伤。蔡某某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韧带损伤。经郑州新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蔡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某驾驶起重机在人保郑州公司投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涉案车辆在人保延津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蔡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4067.79元。

法院裁判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延津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涉案车辆在人保延津公司及人保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时,涉案起重机属于使用状态,起重机作为特种作业车辆,与普通车辆不同,行驶状态只是偶发状态,作业时处于非通行状态才是其经常状态,故涉案起重机进行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对蔡某某剩余90%的损失,应当由人保延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保郑州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故作出(2020)豫019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人保延津公司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人保郑州公司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101455.0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人保郑州公司、人保延津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延津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交强险在性质上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保障性。本案中,涉案车辆为起重机,起重机作为特种车辆,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辆,起重作业是其营业常态,且现实生活中发生事故也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投保特种车辆交强险的目的,即为驾驶该车辆在往返起重作业地点的道路行驶途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从事起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不特定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分散风险。因此,在此情况下如将起重机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特种车辆的适用性质,应当认定为其特种作业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人保延津公司关于其不应当在交强 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作出(2020)豫01民终85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人保延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人保延津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人保延津公司称涉案事故发生在起重机作业过程中,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中回复:“根据《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殊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起重机作为特种车辆,其主要功能和目的是起重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对其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认定符合立法本意,有利于切实发挥保险功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人保延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适当。故作出(2020)豫民申566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规定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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