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关于对再审申请人周松民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2014〕粤高法民二复字第1号 2014年1月11日)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保险机动车未按期年检,保险人依据“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未按期年检是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初步证据,但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经检测作出的报告亦有证明机动车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该隐患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条款效力、保险人的责任分别作出认定。机动车未年检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机动车安全性能合格的一般情况下,可推定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隐患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车主向法院提交的公安机关检测报告证明机动车在车辆事故发生前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虽然机动车在车辆事故发生前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安全隐患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事故发生系非故意的、不可预料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并非保险意义上的危险,如果将此种危险列入免责事由,将失去保险所具有的应有功能,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保险人责任的承担,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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