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修改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如:亲属误工费、亲属住宿费、亲属交通费都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能够得到支持。
《民法典》实施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在《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新的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颁布后,直接删除了原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目前仅有《民法典》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项目的规定,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就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做出侵权人需要赔偿的明确规定。因此,《民法典》实施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1:金某、魏某与陈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川1028民初2945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对原告诉请的办理魏某丧事的家属误工费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均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的规定,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也没有该项目,由此可见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自2021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不再赔付该赔偿项目。故原告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陈某、纪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1)鲁0687民初3547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对于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71元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均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中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的规定,并且各赔偿分项的解释亦未规定该项目。因此,可以认定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不再是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不再赔付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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