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4月8日评论字数 3738阅读12分27秒阅读模式

在日常生活中连环交通事故并不罕见。连环交通事故通常是一起事故发生后,在较短时间内又发生第二起、第三起等事故。那么,连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比例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连环交通事故由于侵权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没有意思联络,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因此难以认定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往往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湖南高院对此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湖南高院《关于印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接连多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受伤,无法确定受害者在哪次事故受伤,或者无法确定多次事故分别造成其伤情的关联程度的情况下,依照《民法总则》第六条确定的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确定本案所涉多次交通侵权人分别平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连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的损伤,应当先行明确各方责任大小,如无法明确才应考虑平均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即使是连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各情节中各方所负的事故责任并不难,难的是伤者所受的伤是由第一次事故造成?还是第二次事故造成?亦或是两次事故共同造成的?笔者认为,连环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受害者的伤情是哪起事故造成的。例如:第一起事故A车辆发生事故时将伤者C撞飞,第二起事故B车辆因未保持安全距离碰撞A车辆,但B车辆未实际与伤者C发生接触,也不存在间接碰撞的情形,虽然在第二起事故中B车辆被认定为主责,但由于实际未与伤者C接触,也与伤者C的损害后果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于伤者C的损伤后果B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明确受害者的损害后果是哪起事故造成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方责任大小认定,例如:第一起事故A车辆碾压受害者C后离开事故现场,受害者在较短时间内又被B车辆碾压,最终受害者C死亡,由于C的死亡无法判断是第一起事故A车辆造成的,还是第二次事故B车辆造成的,两次交通事故对受害者C的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因此应当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连环交通事故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中“难以确认的责任大小的”,通常是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责任范围。连环交通事故中对于各方责任大小无法认定时,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三种做法。一、将连环交通事故整体一并处理,侵权人平均承担责任。二、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各方责任比例。三、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责任比例,来认定侵权人承担的比例。

01将连环交通事故整体一并处理,侵权人平均承担责任。

案号:(2020)甘01民终4704号一审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公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行驶,避免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以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本案中,白某驾驶的甘AT××**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连霍线由东向西行驶时,与马某因故障停驶在行驶道上的甘E2××**号重型货车左后角相撞,双方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事故发生方面存在过错,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马某、白某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对于在第一起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该承担同等责任。后因乔某驾驶的甘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发生事故地点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甘AT××**轻型普通货车,导致第二起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承担全部责任,白某、马某无责任。两起事故共同造成三辆车受损、甘AT××**号轻型货车驾驶员白某受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的两起事故责任虽经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中马某与白某系同等责任,第二次事故中乔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白某损伤究竟是哪一次事故造成的不明,因此对于白某的损失应当由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55526.8元、护理费11526元、误工费2373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90982.8元,以上共计100982.8元。剩余医疗费126691.5元(231674.3元-100982.8元-鉴定费4000元)应由马某、白某、乔某三方平均承担。二审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连环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马某与白某系同等责任,第二次事故中乔某承担全部责任,但白某的损伤究竟是哪一次事故造成的并无证据能够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白某的损伤由连环交通事故共同造成,将连环交通事故整体一并处理,并无不当。平安保险甘肃分公司主张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本案第一起交通事故,第二起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上诉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2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结论综合考虑,各方责任比例。

案号:(2015)黑监民再字第25号二审裁判观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基于两次交通事故复合而导致死亡赔偿纠纷。一审法院依据(2010)第110000215号、(2010)第110000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和哈公鉴字(2009)73号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再审裁判观点: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对金某死亡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案系一起复合性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的结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金某应负主要责任,高某有负次要责任,此次事故为导致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高某有所造成的第二次交通事故是导致金某死亡的次要原因,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高某有虽负主要责任,金某无责任,但综合前后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根据法医学尸检结论,原审判决高某有对金某死亡按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不足。法医学尸检结论虽确认第二次交通事故是造成金某死亡的次要原因,但鉴于高某有在发现所驾车下有异物后未采取紧急制动,拖拽金某100余米后方停车,其拖拽所致损伤加速了金某死亡过程。高某有诉称在其拖拽前有车辆碾压金某,没有事实根据。综合全案,高某有应对金某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金某追尾高文某所驾车辆致其颅骨骨折,广泛脑损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法医学尸检结论,由其自行承担20%责任为宜。

03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责任比例,来认定侵权人承担的比例。

在上述例子中,无法确认是哪部车辆造成的受害者C死亡,但如果可以确认事故责任比例,且没有其他证据确认侵权人赔偿比例,则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侵权人赔偿比例重要的依据。

案号:(2020)苏民申3075号裁判观点:关于各当事人的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沈某负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综合考虑两次交通事故的相关情节与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定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李某、陈某、沈某分别按照60%、25%、1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亦符合本案实际与法律规定。陈某、马万亚以二审判决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且即便陈某、马万亚所受伤害是第二次事故造成,因李某、陈某、沈某对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马万亚主张交强险之外,应由李某和沈某按责任比例赔偿,且李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均依据不足。

综上

笔者认为连环交通事故首先应查明受害者损害后果系何起事故造成,如查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均系某起事故单独造成的,与连环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车辆无直接、间接关系,则应当由该起事故的侵权人根据该起事故的责任比例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通过事故现场无法直接判断受害者损害后果如何造成,但通过相关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各事故的作用力、参与度等,则应当充分考虑该鉴定结论。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的事故责任比例也是认定赔偿损失比例的重要依据。如果事故责任比例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则各方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本文作者:方剑辉律师,交通事故疑难案例精选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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