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明传
签发人:徐茂明
等级:平急 冀高法明传(2021)380号 9月7日时
发往: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要求,我院于2020年2月24日下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冀高法[2020]21号),对于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相应标准进行计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各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辖区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适用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请各中院及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形成报告通过内网 cocall 上报省院民一庭。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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