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试点标准的通知
各区法院:
我院于2019年11月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现就有关具体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城乡标准的,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余问题则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规定适用。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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