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江西省2021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省统计局官网)
1.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6116元。
2.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1684元。
3.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8684元。
4.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4587元。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5663元。
6.司法解释第7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该项统计数据可参照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7、全省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 2021年 |
合计 | 52667 |
农、林、牧、渔业 | 39839 |
采矿业 | 54728 |
制造业 | 54909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9311 |
建筑业 | 53360 |
批发和零售业 | 4920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55893 |
住宿和餐饮业 | 42472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7568 |
金融业 | 49172 |
房地产业 | 5772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9732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54422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70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3745 |
教育 | 47176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231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45092 |
单位:元
行 业 | 就业人员 | |
#在岗职工 | ||
合计 | 83766 | 86116 |
农、林、牧、渔业 | 54194 | 56254 |
采矿业 | 73052 | 73248 |
制造业 | 71719 | 7193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95553 | 100417 |
建筑业 | 65957 | 63055 |
批发和零售业 | 69612 | 7069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5206 | 96232 |
住宿和餐饮业 | 43963 | 4563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4940 | 107007 |
金融业 | 106042 | 139659 |
房地产业 | 75983 | 7671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3030 | 6377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9012 | 111179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3255 | 45360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1236 | 51597 |
教育 | 92233 | 9498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3976 | 115790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5383 | 88006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02643 | 106526 |
说明:
一、鉴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15日下发的《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统计数据的通知》(赣高法〔2012〕96号)文件明确规定,“鉴于江西省统计局每年会在其官网上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全省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需要使用相关统计数据的,以江西省统计局在其官网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布的数据为准,本院今后不再发文转发”,同时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41684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照新标准24587 元/年进行计算、丧葬费均按照新标准43058元进行计算。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西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几组常用的赔偿数据标准
1.【死亡赔偿金】
①一般城镇标准:833680元(适用于2020年4月1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居民死亡或残疾的情形,残疾需乘以伤残系数);
②一般农村标准:373680元(适用于2020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居民死亡或残疾的情形,残疾需乘以伤残系数);
2.【丧葬费】43058元/人;
3.【社平工资】7176.33元/月;
4.【护理费】120元/天(私营);141元/天(非私营);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
7.【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8.【车辆停运损失费】150元/天×停运天数(合理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9.【住院期间护理费】130元/天×住院天数;
10.【出院后的护理费】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或者120元/天×护理年限×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完全护理依赖的75周岁以上伤者暂按5年,其他情况暂按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11.【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十级伤残5000元为基础,五级以下的(十至五级)每增加一级按3000元/级计算;四级以上的(四级至一级)每增加一级按5000元/级计算;
12.【非医保费用】(总医疗费-18000)×10%;
13.【酌定赔偿金限制】不构成伤残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不超过10000元;车辆维修费用酌定不超过2000元;
14.【南昌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850元/月;新建区和南昌县1730元/月;进贤县和安义县1610元/月。
四、标准适用说明
1.2021年6月8日以后新受理的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参照适用上述标准5~13;
2.2021年6月8日以前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标准5~13;
3.2020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仍需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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