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法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而是规定直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租赁或者借用机动车,使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出现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归属,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买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买卖后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机动车,已经交付,没有进行机动车交易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事实车主和登记车主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这种规则,对在某些地区实行机动车限购而使机动车转让受限的情形也适用。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运营,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原因是从事机动车运营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核准资质,而政府只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运营资质,不给个人颁发运营资质,因而个人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只能挂靠到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才能进行合法运营活动。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就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在1970-1980年代,还存在“盗开机动车”的“罪名”,后被取消。盗开机动车其实就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责任顺序的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机动车,每年都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须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规定了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的机动车,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占有该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不能改变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功能,仍然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从这个角度看,机动车强制保险所保险的,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进行的保险,受害人有权请求承保的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规则的规定。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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