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20】31号) 交通事故律师2331文章78评论 2020年3月25日212字数 84阅读0分16秒阅读模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冀高法【2020】31号 相关文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桂公通〔2024〕64号)2024年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4年6月21日更新)2024年江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广东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23】105号2023年西藏自治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藏公字[2023]1号 )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闵高法【2023】155号)2023年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吉高法〔2023〕112号) 12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20-03-25/5340.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2021年2月25日 下午5:05 1F
精神损失费规定不太合理,追究了刑事责任不能再要求精神损失费,要求的不予支持。
2021年3月2日 上午11:44 B1
@ 老刘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以上规定如何理解,刑诉解释起草小组做了如下解读
主要观点:
1. 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2.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