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盐中法【201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就我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确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本通知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院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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