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驾驶员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驾驶货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判例。下面笔者根据自己经办的案例谈谈体会。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7日,深圳市某物流公司驾驶员张三驾驶粤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粤BYCXX重型平板半挂车由广东四会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G55二广高速路段最右侧时,与因发生故障停在路肩内由谢某驾驶的湘EAXXX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粤BYCXX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张三及乘车人李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及李四不承担事故责任。后李四及深圳市某物流公司均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深圳市某保险公司以张三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作拒赔处理。后李四不服保险公司决定,提起诉讼。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607民初5225号】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
深圳市某保险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民终9461号】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深圳市某物流公司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本案的关健点在于,驾驶员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理由?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张三持有有效的驾驶资格证,可以驾驶涉案车辆。其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再次,深圳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合同订立时已就免责条款中关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约定里明确说明包括从业资格证。有关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因此该条款无效。
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否具有该资格证,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近因。
关于驾驶员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有完全不同的判决,我们律师同仁应当紧跟立法的最新动向,同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相应的、统一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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