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齿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周天保 作者单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使两颗牙齿缺损。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朱某某的后续治疗费用以4000元(2000元/颗×2)左右为宜、每8-10年更换一次为宜。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认为义齿费用应当属于医疗费用,并应计入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予以赔偿。原告则认为应当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计入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予以赔偿。
观点分歧
对于义齿费用属于何种费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用,理由是义齿的安装(俗称镶牙)一般都是在医院口腔科或牙科诊所进行,是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故应当属于医疗费。本案原告所受伤害未能达到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的前提是受害人应构成残疾,况且,司法鉴定机构也认为该费用属于后续的医疗费用。故原告的义齿费只能属于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残疾应理解为肢体、器具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即肢体、器官或者其功能方面有所丧失,并不是只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才能定性残疾。虽然原告朱某某牙齿受损未达到伤残的程度,但在一般情形下,成年后牙齿因外力缺损而不可再生,更无法恢复,此种损伤虽与截肢造成的肢体伤害程度不同,但性质一样。故义齿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范围。
法律评析
义齿费用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表面上对赔偿总额没有影响,实则不然。首先,在肇事方有责时,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目前仅为10000元,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费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费用由双方按责任依法分担。因10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很多情况下均不能满足伤者实际需要,在没有商业险的情况下,义齿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首先即涉及该费用系保险公司赔偿还是当事人赔偿的问题。其次,如果肇事方有责,则交强险限额内的费用直接由保险公司赔付,并不考虑责任比例。本案原告朱某某为主要责任,义齿费用计入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还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关涉到原告朱某某的最终获赔额。
笔者认为,义齿费用是否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从残疾辅助器具的性质出发作出认定。所谓残疾辅助器具费,是为弥补人体因肢体、器官残疾或缺失而丧失功能,辅助器实现生活自理而配制的生活自助产生的费用。而后续医疗费通常是指对损失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对于一般人而言,成年后牙齿因外力缺损后是不可再生的,无法通过治疗而恢复,只能选择替代性的义齿安装,弥补其功能丧失,辅助器实现生活自理。因此,安装义齿和安装义肢等具有同质性。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制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均系人身损害,《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疑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而从我国的实践做法来看,也确实是将义齿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来对待的。国家标准GB/T16432-2004《残疾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更是明确将假牙(义齿)作为06-3036的分类。在该国家标准中,对假牙的描述为“代替牙齿外观及功能的外置假体组件”。由此可见,义齿的无非是用于替代原有牙齿,其作用无非是弥补作为一个器官的牙齿缺失后产生的功能空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约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费用。实践中,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较少的原因,当事人常因此问题发生争议,这也可以看作是一个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义齿费用属于医疗费用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未进行明确。《保险法》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有利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也应当认为义齿属于残疾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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