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侵权之诉,起诉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滴滴出行科技)
利:滴滴车上的乘客或者第三者作为原告起诉,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购买的保险金额一般不高。
弊:1、商业险有拒赔风险,因为私家自用车辆变更为营运车辆就属于典型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目前实践中不同法院判例不同,有的认为在营运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一般来说,即不论发生保险事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保险人都可以用“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规定为由拒绝赔偿;有的认为还需要保险公司再举证证明事故发生与危险程度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不能以此拒赔。
2、存在驳回对滴滴的诉求的风险,因为对于一个行为引起多种请求权产生竞合的,请求权人只能择一主张。如果选择侵权之诉,乘客与滴滴公司是运输服务关系,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事由,一旦滴滴公司抗辩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又未能举证被告滴滴公司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或者有应予过错赔偿之情形,对滴滴公司诉请面临驳回风险;
3、肇事司机无给付能力,司机经济一般履行能力较差,对大额赔偿金额存在无法执行的可能。
实际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由中,能否判决滴滴平台承担责任,存在各样判决,如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滴滴平台将乘运任务指派给司机实际履行,应视为司机系履行滴滴公司指派工作,故滴滴公司应与司机承担在保险限额外的连带责任。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对运费是分成机制的,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合作关系,那么滴滴应对司机的承担补充责任。如上海浦东法院认为,乘客与滴滴公司是运输服务关系,属合同法调整范围,驳回原告对滴滴的诉讼请求。
二、选择合同之诉,只起诉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滴滴出行科技)
利:滴滴公司系上市公司,对赔偿完全具备支付能力,不存在不履行判决的可能;且现在各地均依据国务院及交通部的文件出台了《xx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及《xx市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文规定了滴滴平台作为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即运输合同范畴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安全送达乘客到目的地且造成了乘客或他人伤害,承运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滴滴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滴滴平台在指派订单车辆时,自身也够买了承运人责任险,可以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一并要求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赔偿金。
弊:由于运输合同纠纷是合同之诉,受害人就丧失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因为中合同诉讼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综上,如果事故导致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出了肇事车辆的保险限额的,可以选择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选择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直接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确保可以获得赔偿款;如果事故损失较小,能在肇事司机或者所投保险种内足额赔付的,则可以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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