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的计算确定
一、以前的保险金额由新车购置价确定
根据以前的规定“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二、现保险金额统一按实际价值确定
根据2014年示范条款规定(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根据示范条款的规定,上述的“保险金额”是指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而实际价值是指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由此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即 保险金额由新车购置价确定修订为按实际价值确定。即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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