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界定顺风车是否增加事故风险(节选)
二、保险人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适度就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合乘行为各方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法定责任。
保险人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对于不属于 "私人小客车合乘”范围的合剩5为、或存在系因保险标的风险明显增加而导致的事故时,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起居间或中介作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侵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应当明确界定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范围。
《指导意见》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但同时也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规范相关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从客观而言,明确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范围是首要前提,而现阶段缺乏对于该 范围的界定。结合现阶段诸多合乘的实际情况,应当结合出行路线和合乘提供频次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合乘行为范围。
(1)出行路线。
依据《指导意见》私人小客车合乘,仅限于出行路线相同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之 间,因此对于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其出行路线应当是介于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和合理路线。
在执法、司法及保睑理赔实务中,建议确定为;
A、 在工作日,合乘服务提供者住所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间的合理路线。
B、 在节假曰,合乘服务提供者住所地及探亲或度假目的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C、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向执法或司法部门、保险輸提供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 地、探亲或度假目的地、及合乘路线等相关材料。
(2)合乘服务提供频次。
机动车车主应当是基于在生活和工作中用车出行而提供合乘服务,而不能以接乘服务之名,行运营服务之实。
在执法、司法及保险理賠实务中,建议确定为;
A、 在工作日,合乘服务提供者单曰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不应当高于4次。
B、 在节假日,合乘服务提供者节假日期间提供合乘服务的次数不应当高于4次。
C、 对于超过次数的,合乘服务提供应当主动向执法或司法部门、保险机构说明原因及提 供相关依据。
2、"私人小客车合乘"中的合乘信息服努平台,应当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过程中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为确保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序进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合乘信息发布和服务提供方,应 当参照网约车经营服务原则,对合乘服务提供者(车主及驾驶员)、合乘人及合乘车辆附有监 督及管理职责。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提供者(车主及驾驶员)、合乘人身份进行如实登记, 且将合乘服务提供者(车主及驾驶员)、合乘人的相关信息,如驾龄、准驾车型、性别、有无 交通肇事及暴力犯罪记录等信息进行明确告知,同时应当对合乘车辆信息、合乘人需分摊的费 用、单位时间内合乘服务提供人合乘服务次数进行核实,确保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合乘线路要求,及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等。
如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未能尽到相关合理监督及审查职责的,在合乘过程中,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人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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