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裁判的三点思考
陈敏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约车(下文细称顺风车)在载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部分往往因缺乏有效规范而争议较大。实践中,常常从字面意思来理解营运性质,作出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裁判结果。作为争议的终局裁判机构,法院能否以进行营运行为、单方增加投保车辆风险为由,进而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责任,值得我们反思。
顺风车的出现,极大丰富公众的出行方式,与倡导绿色出行之价值不谋而合。简单地界定其属于营运行为,认定该行为单方增加投保车辆风险而使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或将影响乃至限制新事物的发展。笔者曾在某地向若干顺风车司机进行调研,反馈结果显示:(1)他们只是在上下班途中做兼职司机,补贴油费,而非专职跑网约车;(2)将机动车转为营运车辆,保费大幅度增加,与其补贴油费的初衷格格不入。撰写此文,笔者拟从营运性质、投保标的风险两个角度考虑,大胆引入“避风港精神”加以分析,以期得到更圆满的裁判方向。
如何理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汉朝的荀悦在《汉纪·哀帝纪上》有一句记载:“其事皆始於纤微,终於显著。”“显著”意为非常明显。显著增加,从字面上理解,增加幅度较大,普通人便能轻易分辨,无争议之所在。
何谓“顺风车”,应当具有顺路车、拼车、搭便车之意。只有当数个行程高度一致的情况下方能形成顺路,搭上便车。客观地说,若有搭车者,驾驶人行使的路程可能稍微偏长,但大体方向不变,且路程绝非显著延长,否则便无谓顺风车了。所以,相应产生的事故风险也随着路程的稍微延长而稍微增加。
再来解读一下保险二字,起初的意思是“稳妥可靠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保障机制,用于管控风险。
从经济学上看,保险是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有力救济;从社会学角度看,保险成为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稳定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管理风险角度上看,保险成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从法律制度上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在保险事由出现时按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行为。保险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分散受益人的风险,在约定的保险事由出现时,由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弥补受益人的损失。保险不仅在个案中发生救济作用,亦体现社会保障之职能。
倘若在上下班途中接了一个顺风车的单,顺路接送乘客,而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路程上看,总行程并没有明显增多,只是适当增多,否则,构成不了顺风车。很多情况下,大多数行为人都是兼职司机,是在上下班途中顺带乘客,而正常上班时间没有接客。仅仅从行程数字上说,不能认定使投保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不能支持其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我们亦应充分考虑保险的社会功能,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效果,慎重认定保险公司免责。
如何认识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的界限?
营运车辆,顾名思义,即专门用于营运的车辆,例如传统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车等等,其特点是具有盈利目的,上车即要收费。
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大部分时间是在道路上工作,具有多次性。而家庭自用车辆,主要是供车主或者其亲友使用,没有盈利目的,相对于营运车辆,家庭自用车辆的大部分时间是静止状态。
那么,顺风车到底属于营运车辆还是家庭自用车辆?这里试以一图展开论述:
1 . 顺风车不具有盈利性
上图是一个顺风车的订单信息,笔者为顺风车车主即驾驶人,车辆行程的始发位置 C 为笔者所在法院。乘客的起点 A (镇江市-海柏大酒店)距离笔者起点法院 C 约1公里,乘客的终点 B (南京市-南京医科大学江宁校区)距离笔者终点南京三子超市 D 约6公里,笔者从 C 到 D 约30公里(下班行程),单向油费约20元。笔者将乘客从 A 送到 B (乘客行程)然后再到 D ,约38公里,单向油费约28元,载乘客能得到28.6元收入,扣除多跑8公里的油费5.33元,赚2.67元,近乎相当于省去20元的油费。
顺风车的最终目的是省去油费,由乘客埋单,而自己出力负责帮乘客送到指定地点。并不是为了去赚乘客的钱,实际上除去油费也近乎无钱可剩。省去的油费顶多能算作间接收入,认定顺风车具有盈利性,稍显牵强。
2 . 顺风车不具有多次性
顺风车不具有多次接单的特点,一般在完成订单后即返回终点,随即处于静止状态。和滴滴快车或者美团打车等网约车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此节不用赘述。
如何把握顺风车裁判的价值导向?
网约车的出现,是对传统出行方式的一次有益革命,代表着时代的进步。与之相对,司法的滞后性使得其应对新生事物(网约车)略显乏力。处理不当,很可能致使新生事物被扼杀在襁褓之中。顺风车,一种不具有典型意义盈利性的网约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且影响不小,着实让笔者心生忧虑。司法实践倘若没有把握好大方向,造成的社会影响必将深远。驾驶员忌惮于保险公司拒赔而不敢接顺风车乘客,甚至不敢顺带路人,这不是理想的社会关系的状态。交通运营成本也并没有随之减少,市民的出行又回到从前。
顺风车在法律上正处于空白时期,如何对顺风车进行正确的引导,有法可依至关重要。
当然,对现行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把握好顺风车裁判的价值倾向,亦变得非常迫切。笔者大胆引入避风港精神解读一下涉及顺风车裁判应当秉持的价值导向。
避风港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适用于著作权领域。随着网络技术(新事物)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量巨大,网络中介服务商(ISP)已经没有能力对巨大的网络信息进行事前审查,致使大量的侵权行为依托网络媒介产生。为此,ISP需要承担巨额侵权赔偿债务,而刚刚兴起的ISP也没有能力应对这些网络侵权债务。若不加干预,ISP必然走向灭亡,也不会产生今天发达的网络格局。当时的英美法系法官非常明智,提出“通知-删除”规则,即避风港规则。依据该规则,若网络上出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及时将侵权信息通知ISP,ISP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将侵权信息删除,可以免责。若接到通知信息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删除,则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规则应用后,ISP继续飞速发展壮大,直到今天的局面。可以看到,在遇到符合社会发展的新事物,域外法官在ISP的立场上很明确,通过创设新规则进行保护,使得有益于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在法律上有了发展的空间,本文姑且称之为“避风港精神”,即为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新事物留足法律发展空间。
网约车,首次记载于2016年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成为十大新词,其发展仅有短短数载,然而,目前已经是家喻户晓,给公众出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顺风车的出现,减少了社会大众的出行负担,最大化的让闲置车辆再利用,符合绿色出行的内在要求,客观上让交通更加便捷,是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此,司法应当为顺风车的发展留足空间。我们当秉正确的司法价值观,参照避风港精神体现的进步导向,合理解释法律,正确认定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正确区分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的界限,为顺风车的发展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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