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商法【2018】 39号),已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本纪要适用于施行之日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4月25日之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在理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不适用本纪要.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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