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车险诉讼流程易错防范提示》的通知
各保险合作律师:
为增强锦成保险律师团队办案质量,统一保险案件的处理流程规范,提高我所保险律师团队整体法律服务水平,本所保险诉讼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车险诉讼流程要点规范》《车险诉讼操作规范与应诉指引》《保险案件流程工作规范》等一系列保险诉讼业务内部指导性文件。为防范和杜绝合作律师在承办保险案件时出现重大流程差错,本所保险诉讼部专门针对车险诉讼流程中容易出错的相关问题进行汇总,经锦成保险律师团队2018年3月例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制定了《车险诉讼流程易错防范提示》(下称“流程提示”),现印发给你们,供各位合作律师在办理保险案件时参考使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团队负责人余香成律师。
二○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车险诉讼流程易错防范提示》。
车险诉讼流程易错防范提示
(2018年3月版)
目 录
一、总 则
二、答辩易错提示
三、庭审易错提示
四、结案易错提示
五、其他易错提示
六、附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增强锦成保险律师团队办案质量,统一保险案件的处理流程规范,提高我所保险律师团队整体法律服务水平,防范和杜绝合作律师在承办保险案件时出现重大流程差错,结合我所律师办理保险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流程易错防范提示。
第二条【总体要求】
本流程提示的全部内容源于《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车险诉讼流程要点规范》《车险诉讼操作规范与应诉指引》《保险案件流程工作规范》等保险诉讼业务内部指导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各合作律师必须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前款规定的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文件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流程提示适用于承办律师在严格按照车险诉讼流程相关规定基础上处理保险案件时,自我反省与复核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差错,提示承办律师避免因思维定式而产生的办案差错。
二、答辩易错提示
第四条【应诉主体】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审核《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中载明的保险公司主体名称。尤其是涉及南昌人保公司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想当然地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主体一律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告谁就办谁的委托手续”“告谁就以谁的名义答辩”之原则,依法合规处理保险案件。
易错提示:只要是涉及南昌人保公司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就想当然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名义答辩和应诉,从而导致应诉公司与诉讼主体不一,可能面临缺席判决。
第五条【垫付费用】
承办律师应当审核案涉保险公司是否为受害人垫付了医疗费用,并依法作出赔款抵扣之答辩。
医疗费的垫付应重点审查是否垫付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金,并就此做相应举证。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人受伤,部分受害人未起诉的,答辩时应要求法院为未起诉的受害人预留相应的交强险份额。
易错提示:答辩时未扣减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同一案件涉及其他受害人赔款的可能超限额问题未能提及,以及涉及多个受害人赔款分摊问题未综合考虑,从而导致整个保险超赔。
第六条【医保审核】
所有涉及医疗费赔偿的人伤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但肇事车辆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医疗费用明显超限的情形除外。
易错提示:保险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赔偿必须扣减相应的非医保费用,否则结案难以通过。
第七条【伤残审核】
所有涉及伤残等级、后续护理依赖及巨额后续治疗费的人伤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医审岗意见执行。
医审岗建议重新鉴定的,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原告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程度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并在举证期限内依法向法庭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
向法庭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书》原则上应当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易错提示:忽视保险公司医审岗的医审意见,该重新鉴定未依法申请重新鉴定,不该重新鉴定的,承办律师擅自作主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导致律师处于应诉被动局面。
第八条【分项赔付】
对于仅投保交强险的人伤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肇事车辆仅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负责理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超出部分应由侵权双方自行解决”。
易错提示:避免承办法官思维定式而忽略了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具体赔偿项目及费用,从而导致超赔。
第九条【按责赔付】
对于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商业三者险部分应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易错提示:防止原告起诉时主张肇事方全额赔付,未划分责任,而承办律师忽略答辩,承办法官亦忽略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条【无责赔付】
对于多车碰撞致人损害,部分机动车有责部分机动车无责的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应依法追加无责车方交强险承保公司为共同被告,无责车方依法应承担的交强险赔款,答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无责赔付不考虑机动车之间是否发生实际接触,只要交警部门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该无责车方进行了认定,承办律师即应申请追加该车登记车主、驾驶人及其承保公司为共同被告。
易错提示:防止遗漏无责车方交强险,未答辩将构成律师失职,面临克扣律师费。
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对于发生在起诉前三年的交通事故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诉讼时效问题。
易错提示:避免思维定式,忽略诉讼时效的保险抗辩。本条具体操作时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伤害一年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第十二条【农转非】
农村居民主张城镇标准理赔的,无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均必须提及“受害人系农业户籍,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赔偿费用”。
易错提示:防止受害人避开户籍性质(尤其是居民家庭户口)直接起诉主张城镇标准,而承办律师答辩时忽略此抗辩从而造成被动应诉局面。
第十三条【免赔率】
对于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在计算商业险赔款时应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扣除相应的事故免赔率”。
对于肇事车辆出险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保险车辆出险时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当增加10%绝对免赔律,该绝对免赔率部分无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险均应予以扣除,并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易错提示:目前大多数机动车均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但仍然有部分车辆未投保,故必须审核肇事车辆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险。涉及超载的,无论如何均需加扣绝对免赔率10%,否则无法结案。
第十四条【诉讼费】
所有涉及诉讼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答辩时必须提及“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及本保险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答辩人不予承担”。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承办律师无需提及诉讼费承担问题。
易错提示: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没有诉讼费,故承办律师在答辩时不得提及诉讼费承担问题。
三、庭审易错提示
第十五条【两证审核】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审核保险车辆行驶证的年检有效期、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性(尤其是准驾车型),并当庭核对证据原件。涉及营业性机动车的,还应审核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想当然认为只要提供了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复印件即认为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殊不知部分从业资格证存在假证情形,以及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
第十六条【免责举证】
涉及保险免责情形的案件,承办律师必须提交投保人签章确认的投保单及相应的保险条款。
承办律师在提交投保单前必须认真审核案涉投保单是否存在(重大)瑕疵,以免造成应诉之被动局面。
举证机动车保险条款时,承办律师应当严格区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及《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区别。同时,承办律师还应区分案涉保险合同签订时所适用的当时相对应的保险条款版本,切不可张冠李戴。
易错提示:免责案件未举证投保单,或者投保单明知代签章而提供;举证时提供与案涉保险合同不匹配的保险条款,张冠李戴,从而导致应诉之被动局面。
第十七条【赔偿清单】
承办律师应当认真对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发表质证/辩论意见。
承办律师对赔偿项目费用清单质证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系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不能一概计算20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易错提示:思维定式,无论多大年纪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均计算20年。
(2)误工费: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一般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不应计算误工损失,在校学生不应计算误工费。
易错提示:思维定式,无论受害人多大年纪均一律计算误工费或者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3)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赔偿精神损害。
易错提示:思维定式,只要受害人构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一律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有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才符合被扶养人范畴,对于父母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领取了退休工资的不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必须考虑伤残赔偿指数及扶养人数。
易错提示:思维定式,只要受害人达法定退休年龄一律给予赡养费,且容易忽视乘以伤残赔偿指数以及多个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平均分摊问题。
(5)后续治疗费:出院后的门诊复查等后续医疗费应在鉴定结论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中予以相应扣减,不宜重复计算;能够降低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应当与残疾赔偿金二者择其一,不应重复计算,如鉴定结论一方面评定了瘢痕修复费用,另一方面又以瘢痕定伤残。
易错提示:容易将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严格区分开来,忽视出院后的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的重叠部分;当伤残等级与后续治疗费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时,避免思维定式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进行单独计算。
(6)后续护理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已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酌情核减后续护理依赖程度,同时应严格把握赔偿年限问题。如安装假肢后有利于改善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的,应酌情核减后续护理依赖,必要时应申请后续护理与残疾辅助器具关系鉴定。
易错提示:当残疾辅助器具与后续护理依赖存在一定关系时,避免思维定式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进行分别计算赔偿。
(7)医疗费:医疗费的具体金额应当严格根据医疗费正式票据,结合医院病历等诊疗意见予以核对,非正式医疗费票据应予剔除。
易错提示:直接按照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认可,未对医疗费发票原件进行核对,部分医疗费票据中的伤者姓名与原告姓名不一致,或者治疗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不一致,医疗费票据存根联与发票联重复计算等等,导致最终计算的医疗费总额错误。
第十八条【调解审批】
所有涉及调解的案件必须事先经保险公司审批同意。承办律师应当主动跟踪调解报告的审批情况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
制作调解报告时应当严格根据调解金额标准套用相对应的格式。
易错提示:未经审批而擅自调解从而导致应诉被动或者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承办律师未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反馈导致判决多赔;以南昌人保为例,调解金额20万以下的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调解金额20万(含)以上的诉讼案件适用《诉讼调解案件审批表》,承办律师在上报调解方案时会经常思维定式一律套用《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做无用功。
四、结案易错提示
第十九条【重新鉴定费/上诉费发票搜集】
涉及保险公司提起的重新鉴定案件,结案时必须附重新鉴定费用发票原件。重新鉴定费票据原件由法院留存的,承办律师应当扫描附卷,并做说明。
涉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的案件,结案时必须附上诉费发票原件。承办律师应当在二审庭审时负责搜集。
易错提示:部分司法鉴定机构未主动开具鉴定费发票,导致承办律师在结案时未能搜集到发票原件,而保险公司系统中显示已支付鉴定费用,将导致无法结案,并克扣律师费。涉及外地法院上诉案件,由于上诉费缴纳系公司转账,一般无法第一时间搜集到上诉费发票原件,故要求承办律师在二审庭审时向承办法官索取上诉费发票原件,否则将导致公司系统无法结案,并克扣律师费。
第二十条【结案报告规范格式】
承办律师在结案时应根据相关保险公司的要求套用相应的结案报告格式文本。
(1)南昌人保公司案件结案
对于涉及奖励、风险代理等律师费不固定的案件,承办律师在结案时应适用新增“总经理室意见”栏的《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其他固定收费保险案件的结案报告格式则无需“总经理室意见”栏。
易错提示:对于律师费不确定的案件(如奖励案件和风险代理案件)结案,承办律师经常忽略新增“总经理室意见”栏。
(2)恒邦保险公司案件结案
承办律师在制作结案报告时,必须同时制作《诉讼案件审批表》。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将恒邦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件审批表》等同于核定清单或费用清单,以为单纯的财产损失就不需要制作《诉讼案件审批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3)鼎和保险公司案件结案
承办律师在制作结案报告时应当注意结案报告表新增“保险公司意见”栏。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在结案时容易与太保、太平、恒邦、平安等保险公司结案报告表格式相混淆,忽略新增“保险公司意见”栏。
第二十一条【结案报告规范填写】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根据案件信息填写结案报告,避免复制粘贴式案件填写信息与实际结案案件的基本信息不一致。
南昌人保结案案件在涉及不确定律师费时,律师费一栏无需填写,但具体计算金额应在“承办律师意见”栏中注明。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在制作结案报告时容易复制粘贴从而导致很多信息未能覆盖而仍然使用了其他案件信息导致结案报告填写内容错误,故应在写好结案报告后进行检查。尤其是涉及到金额数字、银行账号、当事人信息、案号等重要事项。特别是“律师费”栏,承办律师经常填写错误,应予注意。
第二十二条【赔款金额核对】
承办律师在制作结案报告时,应当再三核对赔款金额是否有误。
对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的,应将诉讼费一并计入保险赔款总额中,涉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重新鉴定费判由其他当事人承担的,也应在保险赔款中做相应调整。
易错提示:思维定式,仅看到裁判文书的判项,而忽略了鉴定费和诉讼费等费用的相应抵扣。
五、其他易错提示
第二十三条【LOGO统一规范】
《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结案报告表》名称抬头的律所LOGO统一规范为“ ”,不再使用旧标识。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套用先前格式使用老的LOGO,今后应予杜绝;此外,2018版结案报告表的底部“附律师费发票和差旅费发票”一栏也已删除,承办律师应予注意。
第二十四条【承办律师统一规范】
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等相关保险诉讼业务指导性文件对具体承办保险案件的律师统称为“承办律师”,不再使用“经办律师”。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套用先前格式继续使用不规范的“经办律师”“经办法官”概念,今后应予杜绝。
第二十五条【南昌人保结案编号】
自2018年2月1日开始,南昌人保结案报告表右上角统一格式“【2018】锦成人保结案第XXX号”。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套用先前格式继续使用“编号:【2018】XXX号”,今后应予杜绝。
第二十六条【南昌人保结案名称】
自2018年2月1日开始,南昌人保结案报告表名称统一规范为“【2018】XXX号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XX法院XX案——南昌人保XXX律师)”。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套用先前格式继续使用“【2018】XXX号锦成律师结案表(XX法院XX案——南昌人保XXX律师)”格式,今后应予杜绝。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结案报告表基本上均与案涉保险公司名称相关,且结案编号格式与结案报告表名称也基本一致,唯独只有南昌人保公司的结案报告表名称格式使用的是该结案报告表的抬头名称“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未使用“结案报告表【2018】锦成人保结案第XXX号(XX法院原告XX案——南昌人保XXX律师)”格式,承办律师应予充分注意。各家保险公司的结案报告规范要求均在《保险案件流程工作规范》第十章予以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庭前联系机制】
承办律师出差办理保险案件时必须提前联系好承办法官,确定案件不存在延期或者改期情形,以免徒劳奔波之苦。
易错提示:由于承办律师个人原因如过于忙碌导致过于自信以为法院下发了传票或者电话通知确定开庭后就一定会按期庭审,从而未能在出差前再次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确认其他当事人传票送达情况,而导致出差后不能按期开庭,徒劳奔波之苦,浪费律师资源,今后务必重视出差案件的庭审联系机制,务必保证出差不能白跑。
第二十八条【诉讼费交纳与退回】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者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的要求通知保险公司交纳诉讼费用。
对于诉讼费用减半收取需退回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事先向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办理退费所需的具体手续,并严格遵照执行。
易错提示:上诉费用交纳事关上诉成败,承办律师在通知保险公司交费后应及时将上诉费银行回单提交给一审法院,以免因公司未能及时交费或法院未能查询到相关诉讼费入账事宜而陷入执行风险,徒增办案麻烦。退回上诉费用时,因各地法院所需退费手续不同,承办律师切勿以偏概全,因手续问题而影响及时退费,从而导致案件久不能结或克扣律师费。此外,这里的退费也包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费退回。
第二十九条【送达地址确认】
保险案件时效要求非常严格,案件材料签收日期直接关系到承办律师处理案件的时限及保险公司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
对于保险疑难拒赔争议案件的处理,承办律师应当尽量与承办法官沟通好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尽量填写好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易错提示:承办律师容易忽略《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重要性,今后保险案件应一律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保险公司地址及邮寄地址填写为律所地址(即:南昌市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20层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以免法院将法律文书等案卷材料直接邮寄给保险公司,造成案件流转不畅,影响案件处理时效和律师办案效率。
六、附 则
第三十条【流程适用】
本流程提示仅对承办律师办理车险诉讼案件可能出现的重大差错和经常性流程错误予以重点提示。
承办律师在处理具体保险案件时仍应严格遵守《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车险诉讼流程要点规范》《车险诉讼操作规范与应诉指引》《保险案件流程工作规范》等一系列保险诉讼业务指导性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
本流程提示未尽事宜应按前款规定的业务指导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时效规定】
本流程提示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保险案件处理规范及易错防范提示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正及司法环境变化等情况,结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诉讼要求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制定解释】
本流程提示由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余香成律师起草,并由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保险诉讼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提示修订】
本流程提示将结合具体司法实践经验对承办律师在处理保险案件时出现的经常性错误及时进行汇总并更新,以期达到总结经验教训,防范再生错误,减少并杜绝律师办案差错。
(本文件禁止转载,仅供内部学习、参考,侵权必究!)
学习本文件可参考余香成编著:《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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