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1.案外人对涉及已转让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予驳回——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2.财产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货运险赔偿确认书》是对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自认,如请求撤销需对可撤销的理由举证——云南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
3.投保单某些内容虽涂改但在合同其他地方进行重复记载,内容无矛盾,涂改内容认定合法有效——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宏辉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4.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52号)
5.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适用《合同法》而非《海商法》的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一汽海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6.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7.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8.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应以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依据计算保险赔偿金额——陈永梁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阿荣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商事审判指导》2012年第1辑(总第2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1.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号)
3.保险公司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赔的重要事实而达成销案协议的构成保险合同欺诈——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1.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2.保险人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5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保险公司单方改变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陆永芳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2.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拒绝理赔——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3.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以及保险条款释义中缺少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曹连成、胡桂兰、曹新建、曹显忠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4.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的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不能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仇玉亮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5.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是基于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本文裁判规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保险、票据案例指导与参考》,裁判要点、案情介绍、法院评析等具体内容,可参看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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