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12〕30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保监局,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央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更多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2.依法公正原则。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相关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高效便民原则。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注重工作效率,不得以拖促调,不得久调不决;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4.积极稳妥原则。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其他地区推广。
三、工作要求
5.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6.试点地区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的精神,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要健全名册管理制度,向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要充分利用法院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平台,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提供专门处理保险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
7.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监督其规范运行。应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调解组织并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协助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为调解提供稳定资金和人员保障。
8.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制定调解员工作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水平,推动调解工作依法公正的进行。
9.试点地区法院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10.保险监管机构应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
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2.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加强公众对该纠纷解决机制的了解和认识。
13.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机制,确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具体负责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地区法院所在辖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导、督促、检查其辖区内的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试点经验,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非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积极探索保险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借鉴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
安徽省合肥市
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
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
河南省许昌市
湖南省长沙市
广东省深圳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海南省海口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昆明市
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兰州市
青海省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1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部分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强,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郑文彪,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王思渺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杜万华
刚刚,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了视频工作会议,就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也就是俗称的“道交一体化”,我们文件中称为“网上一体化”,作出了重大部署。下面,我就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及重点内容,向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做个通报。
一、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的重大意义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就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了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目标,提出了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要求。道交纠纷处理的各个部门之间,都建有自己的档案、储存自己的数据,但在公安、调解、法院、保险的案件信息,需要靠当事人提交或人力调取,各家的案件信息成为相互隔离的数据孤岛。建立道交一体化平台,打通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将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预警和协同,有利于促进道交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有利于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是主动拥抱互联网科技的重要创新。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人民调解、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等单位线下配合联动,为共同预防和化解道交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融合应用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变革。推行道交一体化改革,将有助于运用互联网科技最新成果,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有益经验,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阳光化处理,提升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已成为大多数家庭的普通财产。根据有关统计,截至2016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1.94亿辆。车辆增加,道交事故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大量发生。为解决纠纷,当事人往往要往返于公安、保险公司、鉴定机构、调解组织、法院等部门和组织,多点多线,劳累奔波,耗时费力,手续繁多。费神跑腿,还未必有好效果。通过道交一体化,纠纷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处置,做到一网办案、快速处理,纠纷解决更方便、更快捷,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得到实惠。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是预防和化解道交纠纷的重要机制。从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来看,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673.8万件,其中道交纠纷达92.2万件,持续高居第三大类民事案件。今年,截至九月份,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审结道交纠纷69.9万件,新收达77.7万件,到十月份新收继续增加到85.2万件,估计今年案件数量将突破百万件大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工作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成为道交纠纷的主要矛盾。道交纠纷难以化解的重要原因,是实际理赔数额与当事人预期差距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理赔标准不一。道交纠纷交叉保险纠纷,当事人权益难以获得及时救济。通过道交一体化改革,在共建的平台上,以法院裁判标准为基础制作的理赔器,统一了赔偿标准,固化了理赔预期,调解更易达成,理赔更易接受,当事人损害将得到及时救济,有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是公正高效维护人民群众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手段。在道交纠纷中,诉讼黄牛、鉴定黄牛十分活跃,许以空头支票、承诺虚假鉴定,挑词架讼,一些当事人受到蒙骗,单方鉴定、漫天要价,到头来花费高额诉讼费、鉴定费,赢了官司输了钱,竹篮打水一场空,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通过道交一体化改革,及时引导当事人运用道交一体化纠纷解决模式,纠纷解决全流程公开、阳光化处理,更透明、更权威,鉴定机构在线鉴定、接受评价,消除黄牛的生存空间,群众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有利于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有“余杭模式”的实践探索基础。2015年6月,在公安部、司法部、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与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浙江余杭法院开展道交一体化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点,道交一体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余杭模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决定,在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推广试点,并制定了有关通知。
二、关于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的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开展道交一体化改革,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用实际行动,把十九大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时刻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实践全面深化改革,通过道交一体化改革,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充分保障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按照十九大提出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重要要求,运用大数据构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管机构与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道交纠纷的协同工作格局、信息共享机制。
我们将努力通过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的全程可视化、阳光化、智能化处理,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关于道交一体化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道交一体化是全业务流程的一体化,也是信息共享的一体化,更是纠纷解决的一体化。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相关主体的理赔计算、调解组织的调解、鉴定机构的在线鉴定、法院的在线诉讼、保险行业的在线一键理赔,都将通过改革实现一体化。
第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各试点地区将组建专业的调解队伍,根据当事人自愿,道交纠纷在公安交管部门或调解组织通过更加专业的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探索在线司法确认。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无需到法院立案、出庭,人民法院在线作出裁定,更加方便群众。
第三,探索在线鉴定。鉴定前移至调解阶段,调解员可组织双方选择鉴定,鉴定机构在线选定、在线出具鉴定报告、在线接受评价,让鉴定在阳光下进行。
第四,探索在线诉讼。有关诉讼材料在线提交、在线开庭、在线送达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
第五,内嵌在线理赔器。当事人、保险机构、处理纠纷的组织使用统一的理赔计算器,统一理赔标准,最小化赔偿争议。
第六,在线一键理赔。达成调解协议或法院作出裁判的,当事人可发起一键理赔,保险监管机构将监督保险公司限时作出理赔,适时到账。
第七,数据在线传输。当事人信息、责任认定、调解信息、诉讼信息、保险信息、理赔信息在线共享传输,促进纠纷预防和化解的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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