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在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之前,对农村户口要求适用城镇标准的,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其能否适用城镇标准,但在实行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后,户口簿已失去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作用,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来确定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等七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国家统计局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明确标识了主城区111、城乡接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接合区122、特殊区域123、乡中心区210、村庄220等属性。该标准是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对于解决户口统一登记后的城镇与农村标准认定问题有很大帮助,目前全国多家省市的法院已采用该标准。百度输入“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点击进入国家统计局网页,可查询到每个村庄的标记代码,非常方便。
下面列举一些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到的不同地区法院适用城乡分类代码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观点摘要,从中可得到一些启发。
1、受害人居住地为镇乡结合区,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应予支持。
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2、受害人属镇中心区,结合其提供的《户口本》、派出所《常住人口详细》、村委会与街道办事处《证明》,可以证明受害人居住的社区已转为城镇的事实,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另受害人是从事电器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根据上述实际情况,原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
3、受害人生前虽为农业户口,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的城乡分类代码及其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受害人生前居住的社区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且其从事建筑行业的工作,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原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并无不当。
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13民终147号
4、受害人提交的由其所在辖区出具的《证明》以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分类代码数据可以证实其户籍所在地系城镇区域,故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终7878号
5、受害人提供了工资凭证及租住证明,且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的分类,受害人租住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1,性质属镇中心区,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认定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
6、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中的城乡分类代码及其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或者农村标准。
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13民终186号
7、受害人生前大学专科毕业,参加工作1年4个月,有固定工资收入,其居住地城乡分类代码121,其生活消费方式、生活成本与城镇居民无异,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8、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据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城乡划分标准和公布的对应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为112,属城镇区域,故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
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1996号民事判决书
9、受害人提交的租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统计局城乡划分代码等证据,可以证实受害人生前租住地属于城镇范围,且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另外,根据劳动合同书、银行工资发放流水、企业工资表及营业执照等,可以证实受害人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系非农收入,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14民终950号
通过对以上案例中裁判观点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除代码为220的为村庄,确定为农村,以及代码为111的为主城区,确定为城市,其余城乡接合区112、镇中心区121、镇乡接合区122、特殊区域123、乡中心区210,虽可归类为城镇,但其居民仍然要考虑工作、生活情况或者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还是非农业等因素,来确定其有关损失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他各类园区、工矿区、旅游区、农场等辖区的居民,均可直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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