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从业资格证引发商业三者险拒赔争议——郭尉来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8月31日评论4字数 5989阅读19分57秒阅读模式

无从业资格证引发商业三者险拒赔争议

——郭尉来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交通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作为公交公司聘请的公共汽车驾驶员除应当取得驾驶证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本案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所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为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明显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交通法规规定不符。公交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对于相关交通法规的要求应当知道,其在选任驾驶员时应当保证驾驶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三者险合同时也完全能够知晓、明白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规定、要求和含义,故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5)湾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2016年8月2日)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182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2017年3月7日/2017年3月17日)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7日13时许,何定胜驾驶赣A9B025小型普通客车沿105国道由东往西行驶江西豪邦实业有限公司路段时,与原告郭尉来驾驶的由北往南过马路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92天,花费住院费用156145.88元。2015年9月22日,经永修永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三级、七级和十级多个等级,部分护理依赖。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定胜负事故主要责任,郭尉来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所有人系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安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何定胜系公交公司聘请的司机,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同时取得出租车从业资格证。因协商不成,原告郭尉来诉至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币896093.91元。

保险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要求被告何定胜与公交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如不能提供,我公司拒赔。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财险公司提出,被告何定胜无从业资格证,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被告财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即本案被告公交公司履行其说明义务,故本院对财险公司提出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人保财险安义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客运运输人员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时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而本案中,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允许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输并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上诉人财险公司不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何定胜虽然在二审过程中提交了从业资格证,但是该证为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而何定胜驾驶的为公共汽车,二者明显不相符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商业三者险306729.64元。”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经设区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财险公司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财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交通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何定胜作为公交公司聘请的公告汽车驾驶员除应当取得驾驶证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何定胜在事故发生时所取得的从业资格证为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该证系城市出租汽车行驶使用),明显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交通法规规定不符。另一方面,财险公司也对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加黑加粗予以了强调,履行了免责提示义务,且公交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对于相关交通法规的要求应当知道,其在选任驾驶员时应当保证驾驶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其在与财险公司签订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时也完全能够知晓、明白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规定、要求和含义,故本院对财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免赔的主张,予以采信,即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损失,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以外的部分均由公交公司承担。”

据此,2017年3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01民终2182号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人保财险安义支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律争议问题: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1.关于“从业资格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4)小结

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记载的“从业资格类别”有三类: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当按照该从业资格证上所记载的“从业资格类别”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工作。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从业资格证”与保险理赔。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5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解读】:未对营运货车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提出要求。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5项:“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解读】:几乎含括所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解读】:新的车险示范条款采纳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的表述,将所有需要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操作证的情形纳入保险理赔条件。

3.关于“从业资格证”的保险争议问题。

关于“从业资格证”与驾驶资格的关系问题,有人认为:“从业资格与驾驶资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有效资格证通常情况下应指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包括从业资格证。因此,在本案中即将免责条款中的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就是指从业资格,也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即免责条款中的有效资格证就是指机动车驾驶证。”(参见2013年9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

而事实上,现行车险示范条款规定的“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所指向的对象亦不明确。究竟哪些“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得而知。由于现行车险条款并未使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法定称谓从而引发保险条款理解上的歧义。为避免不必要的保险争议,建议上述车险示范条款可修改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6项:“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文书附件

本裁判文书法律争议归纳要点:

1.如何理解“从业资格证”?

2.持出租车从业资格证能否驾驶公共汽车?

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公共汽车是否影响保险理赔?

 


——选自《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2017年第6期,总第151期),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编著,2017年8月编制。

【书籍购买链接】:

——《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上、下)》,余香成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7月第1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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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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