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中诉讼财产保全的风险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7月27日评论2字数 1176阅读3分55秒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纠纷中诉讼财产保全的风险

PICC 总部 付海洋

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诉讼财产保全业务,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基本为诉前保全,二是一般采取扣押车辆的方式,三是通常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警队的扣车时限是15到20天,快过时限的时候,交警队会口头通知或书面出具一个告知书,告知相关当事人,“你可以某月某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我队将依法发还对方事故车辆。”

但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诉前保全有1/3以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绝大部分车辆都购买了交强险,部分还购买了商业三者险,发生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而且扣车之后,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损耗费用、替代费用/营运损失、贬值损失等通常较大,有时还会超过当事人应赔偿的人身损害费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资源浪费。

关于保全损害的纠纷基本上是因为以下几种情形:1、保险承担了损失,车主不服;2、判决赔偿金额过低,车主认为过度保全;3、车主是出租人或出借人,产生损失由保险公司和使用人承担等。但是事前对方很难知道或预测这些结果,因此而保全车辆并不能证明有恶意或不审慎。总体来看,这种类型的案子由于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比较明确,所以保全错误的概率非常低。

但是我们仍能从今年个别的赔案中注意以下几点:

1、今年6月,内蒙兴安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一方因提出诉前保全之后没有起诉,随后在知道对方有足够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情况下,又提出诉讼保全,属于保全错误,赔偿对方近6万元。可见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应首先向申请人询问对方保险情况,并应向申请人特约,如之后知道对方已有足额保险,应主动提出解除保全。

2、今年5月,济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一方因在连环交通事故认定中明知对方无责,仍保全对方车辆,并在对方出具保险单后未提出解除保全,属于保全错误,赔偿对方损失近6万元。可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对方无责的鉴定之后,也应拒保,哪怕责任认定有争议法院可能再改判。对方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也要看申请人的受伤程度来确定是否应承保,如果轻伤则需谨慎承保。

3、今年4月,江苏射阳县法院判决,因交通事故为当事人借父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其父亲车辆的保全属于保全错误,需赔偿相关损失3400多元。可见对于私家车驾驶人不是车主的情况下,如果肇事司机没有酗酒、逃逸或者无证驾驶,伤亡情况不严重的,则应谨慎承保。

4、此类案件计费方式不应以诉请金额为准,一旦扣车,损失和诉请金额不相干,只和车的价值和性质有绝对关系。因此可以定额承保,并对私家车和货车等营运车辆做一个区分,货车的单件收费标准应远高于私家车。

实际上这篇很早就写了一半,但是一直没有完成,结果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出来,首次提出了交通事故的保全可以不用担保,更没有写的动力了。不过大家可以看到还是有这类赔偿的案例,法院为了规避自身风险未必就不要担保了,所以还是写完。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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