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责险的两个市场不规范操作行为
PICC总部付海洋
诉责险业务要看法院脸色行事,法院经常会对保险公司的保单和保函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有些不痛不痒的要求可以答应,但是有些已经涉嫌违规的要求,要是保险公司一味的迎合,恐怕也不妥。
一、诉责险附加险不得承保法院自身过失造成的损失
平安报备了一款附加险,叫扩展法院过失责任保险条款。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法院过失导致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或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法院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这款附加险直接违法了《保险法》第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法院过失只会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和主险的被保险人即申请人根本没有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法院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由法院进行赔偿。
可以说,尽管文字措辞上有掩饰,实际上这款附加险已经脱离主险。这款附加险之所以会被开发报备出来,就是跪舔法院门前种的那一排洁白的雏菊,同时也涉嫌不正当竞争,好在没有大范围使用。
二、诉责险不得以非有效法律文书作为理赔依据
浙江某县级市法院独创了一种诉责险的赔偿方式,即法院向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建议书,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建议书以五倍保险费的限额进行赔付,被申请人不满意的,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相关损失。
这个做法的出发点是法院为息事宁人减少诉累采取的一种通融手段。但是首先,理赔建议书的性质是什么呢?法院要么出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等有效法律文书,要么出一种对自己管不了处理不来的事情向有关机构出具司法建议书,理赔建议书闻所未闻。我个人认为,该理赔建议书已经对是否构成侵权和损失确定进行了实质上的裁决并要求保险公司遵守,这种裁决未经公开审理和辩驳质证,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暂且不管法院出具该理赔建议书是否违法,也不分析这样做的风险大小,单从条款来看,现在市面的诉责险都是以“经法院判决”才予以理赔,白纸黑字非常清楚。如果以理赔建议书进行理赔,是不是违规操作呢?据我所知,人太平三家均拒绝了法院的要求,但是大地同意了,还有其他几家小保险公司。如果大地的条款写的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我觉得没话讲,如果写的是“经法院判决”还这样干,我觉得有问题。
实际上,这两个不规范操作的行为完全够得上被保监会下个监管函的标准。保险公司名声本来差劲,还做一些贱格的事,实在是不够体面。创新确实要打破陈旧规范,但是不能随意违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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