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芬、王祝芬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魏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商业三者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之约定,驾驶出租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如保险人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驾驶人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4228号
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3093号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9日,魏东驾驶登记在魏海超名下的皖P重型自卸货车在溧阳104县道行驶时撞到王信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信保抢救无效死亡。溧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魏东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信保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皖P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财险宣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单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运”。在投保时,投保人魏海超签章确认“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载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死者王信保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魏东、魏海超、人寿财险宣城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4327.95元。
【裁判结果】
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宣城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王信保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89624.22元;二、魏东赔偿王信保近亲属8179.68元。
宣判后,人寿财险宣城公司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寿财险宣城公司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2016)苏04民终309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人寿财险宣城公司赔偿王信保近亲属115597.81元;三、魏东赔偿王信保近亲属82755.08元。
【裁判理由】
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人在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人在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并存在保险法第十九条中所列举的无效情形:
首先,该约定并未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或义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畴,并不属于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义务范畴;
其次,该约定亦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保险人将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法定义务作为免责事由,不仅没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反而能够督促驾驶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自身应尽义务;
最后,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无从业资格证不代表驾驶人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但是如无相应的从业资格却不得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而本案中事故正是发生于魏东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活动中。
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人在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投保人魏海超已在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签字确认,且相应的免责条款已作加黑加粗提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魏东在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人寿财险宣城公司商业三者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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