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各鉴定机构: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请按如下意见执行:
1、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的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为准。
2、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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