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5月4日评论2字数 526阅读1分45秒阅读模式

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

苏鉴协〔2017〕6号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在其废止的国家标准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应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自2017年3月23日起,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二、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依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适用该标准,而不能径行适用。

三、办案机关在2017年3月23日以前的委托鉴定中明确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提请办案机关对适用何种伤残鉴定标准进行确认后,再出具鉴定意见。

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

2017年4月7日

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标准适用问题的意见》

——来自CIIS车险群群友提供。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5月4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