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诉讼流程要点指引(2012年4月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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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险律师处理保险公司涉车险诉讼案件的统一性与高效性,以期车险诉讼案件与保险理赔流程的有效衔接,根据保险公司要求,结合办理保险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流程指引。
第二条【车险诉讼案件概念】
本流程指引所称“车险诉讼案件”是指涉及机动车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以下简称“保险案件”。
第三条【承办律师自负其责】
具体承办保险案件的律师对其代理的案件自案件交付至赔案执行完毕止负责,因诉讼失误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第四条【流程指引强制适用】
代理保险案件的承办律师必须严格遵循本流程指引的具体规范。
二、庭审前准备
第五条【委托代理手续审查】
承办律师拿到分配的保险案件后,应当首先审查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委托代理手续具体包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出具委托代理手续的保险单位原则上应当为原告《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中载明的被告保险公司,即“告谁就办理谁”的委托代理手续。
承办律师应当备份必要的律师事务所函。案件代理一律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不得以“法律顾问”或“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等个人名义作公民代理,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条【诉状及保险信息审查】
承办律师应当详细阅读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仔细核对肇事车辆的投保信息,具体应审查以下主要事项:
1、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投保,即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间内;
2、肇事车辆若已投保,该投保公司是否为原告起诉的保险公司,即原告起诉的保险公司名称是否正确(审查标准以保单盖章为准);
3、原告(即受害人)对于保险车辆而言是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对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争议案件,应一律作出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保险抗辩,原则上应按车上人员答辩);
4、肇事车辆购买了哪些与本案相关联的险种,如受害人属于“第三者”的情形,重点审查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投保情况,如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的情形,则重点审查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投保情况(司机还是车上乘客?);
5、审查关联保险信息时必须审查保险车辆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该不计免赔率特约是否覆盖商业三责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七条【预付赔款信息审查】
承办律师应当审查保险公司在本次保险事故中是否已经事先预付了相关赔款,如果有预付赔款则需向保险公司调取相关预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庭审时应作“相应抵扣”的保险抗辨。
预付赔款包括对原告方本人医疗费、丧葬费等事故款的预先支付,以及同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多人伤亡的、保险公司对于其他受害人的赔款支付。
第八条【伤残等鉴定报告审查】
承办律师对于市区法院受理的保险案件必须事先复印相关伤残鉴定报告交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医审岗审核其真实性与合理性,并由医审岗人员签字确认。
医审岗认为伤残合理的,无需重新鉴定;
医审岗认为伤残不合理的,则一律在举证期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伤残等鉴定报告审核包括鉴定报告已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依赖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目的附带审核(含“三期”评定)。
第九条【外地法院鉴定报告审查】
对于外地法院受理的涉伤残保险案件,如果案卷中有伤残鉴定报告的,一律事先交医审岗审核,具体操作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如果案卷中没有伤残鉴定报告的,可以事先联系法院传真或者庭审时先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庭后将鉴定报告复印交医审岗审核是否确有必要做重新鉴定,并及时将申请重新鉴定情况与主审法官反馈。
第十条【鉴定费交纳程序】
对于重新鉴定及医疗费审核鉴定,人民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费的,原则上应告知法院下发缴费通知,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关于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的通知》(见附件四)连同法院缴费通知一并转保险公司。
鉴定报告出具后,承办律师应当联系相关鉴定机构开具正式的鉴定费发票附卷(原件附卷,复印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
第十一条【财产损失定损】
对于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定损,并调取相关定损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定损单原则上应调取客户签字的原件,打印的定损单必须加盖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
保险公司未定损的,且原告未提供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一律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未定损的,但原告提供了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的,视情况申请重新鉴定(一般以损失金额大小综合鉴定成本作为衡量标准)。
三、开庭前准备
第十二条【开庭联系机制】
对于外地法院需出差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应当于开庭前三天及时与主审法官联系是否存在延期或改期开庭的情形,以免浪费时间、徒受奔波之苦,开庭前一天必须最后予以确认是否正常开庭。
对于法院专门组织调解的传票,只要不是正式开庭,原则上不出庭接受调解,但应事先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
第十三条【开庭路线核实】
对于外地法院需出差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应当事先确定好出差路线,核实开庭地点是法院还是派出法庭,以免耽误了正常开庭时间。
对于路途遥远,车辆可能晚点的情形,承办律师应事先与承办法官电话沟通,以免因误点而遭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保险条款举证】
承办律师应当备份相关保险条款,必要时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举证。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
承办律师对于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及理解适用,必须清晰明白。
对于涉及免责且争议主要围绕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问题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尽量调取投保单,在审核投保单符合规定的情形作为(补强)证据提交法院。
四、庭审诉讼要点
第十五条【保险抗辨要点】
承办律师处理保险案件时,一般须做如下抗辨:
1、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非医保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人伤案件必须提及);
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必须提及);
3、对于不审理商业险的外地法院,应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险与交强险合并审理”,但调解除外;
4、对于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5、对于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的,应当结合保险车辆事故责任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必须提及);
6、对于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应当增加免赔率10%,该增加部分无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均需扣除;
7、审核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有效性,核实是否存在“无证驾驶”免责情形。行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是否已按规定年检,驾驶证主要审查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以及准驾车型是否相符;对于营运车辆,还应审查营运证有效性;出租车还需审查客运服务证;特种车还需审查特种车操作证等等;
8、对于受害人系农业户籍的案件,无论其提供了多么完整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主要生活来源地为城镇,保险抗辨一律作“按受害人农业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之保险抗辩。
其他保险抗辨要点视案情具体情况由承办律师决定,但对于承认原告诉讼请求及同意理赔等直接涉及保险公司利益的抗辨,承办律师应当履行绝对的谨慎义务。
第十六条【医保条款灵活处理】
对于涉及医疗费医保审核案件,承办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无需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1、医疗费总金额在两万元(含两万)以下的保险案件,原则上无需申请医疗费审核鉴定,但可与被保险人协商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一般比例控制在医疗费总金额的10%—15%左右;
2、医疗费总金额在两万元以上的保险案件,原则上需申请医疗费审核鉴定,也可与被保险人协商15%的比例作为非医保费用,特殊情况可适当减少(不低于10%),但必须报保险公司同意;
3、对于不支持非医保条款的地区法院,个案处理(一般在5%-15%之间),但调解必须报保险公司同意。
第十七条【调解原则规定】
承办律师调解案件时,必须事先提交《调解统计表》(见附件一)报保险公司审批,不得擅自作主进行调解。因未经审批擅自调解导致的相关责任由承办律师自行承担。
对于案卷齐全的保险案件,承办律师可事先拟制《调解统计表》报保险公司审批,庭审时在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可径直调解。
调解必须考虑的因素:非医保核减、责任比例、免赔率、城乡标准等等。调解付款期限一般至少20日以上。
五、庭后工作
第十八条【诉讼材料搜集】
承办律师必须搜集完整的诉讼材料以备保险公司在结案后理赔付款。诉讼材料搜集清单主要包括:
1、原告方或受害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必备);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事故证明(必备);
3、保险车辆有效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需复印至年检有效期),出租车还应提供客运服务证复印件,营运车辆应提供营运证,特种车应提供特种车操作证(必备);
4、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必备);
5、出院记录/小结及诊断证明(必备);
6、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必备);
7、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居委会证明等;
9、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务工证明;
10、第三方评估定损报告及相关修理费发票等;
11、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票据;
12、死亡案件还需提供尸检报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上述证据材料为必备材料,对于原告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原则上必须全部复印,同时原件用相机拍照存档备查。
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则上应搜集证据原件。
第十九条【执行款账户搜集】
对于代收执行款的人民法院,承办律师应当原则上搜集法院的执行款账户,包括具体的户名、开户行、账号。账户应当再三核对无误后在案件审结后一并交保险公司理赔。法院执行款账户建议由法院直接提供并加盖公章,承办律师请勿自行摘抄。
对于赔偿款项直接转当事人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于庭审时搜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及银行存折(必须载明具体开户名称)复印件,相关个人账户信息建议承办律师请勿摘抄。
因执行款账户提供错误导致银行退款的,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扣律师费100元/次,该款由承办律师自行主动交付至保险公司理赔中心。
六、案件执行
第二十条【判决书或调解书审查】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审查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对于判决明显有误或不公的,应当主动提出上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好《民事上诉状》,盖章并邮寄法院(市区直接送达)。
对于疑难案件或者是否上诉把握不准的,可以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签署法律意见报保险公司审批。
对于判决合理案件,在核实其他当事人无上诉情形下,应当在签收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制作好《结案审批表》(见附件二)并开具相应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交保险公司。
对于调解案件及二审终审案件,相关调解书及二审判决书下达后应当在3日内搜集完整材料报保险公司理赔付款。
裁判文书应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备查,承办律师对于已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及结案报告表应当归类保管。
第二十一条【执行材料搜集】
案件审结后,承办律师应当核对搜集的材料是否完整,核实完整后,再将案卷材料交保险公司理赔执行付款。
执行必备材料按顺序搜集的清单如下:
1、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一式两份,需律师签字);
2、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原件;
3、执行款账户或当事人身份证及存折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发票(建议粘贴在证据材料核实表下方);
5、车险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限调解案件,需律师签字);
6、车险诉讼案件证据材料核实表(需律师签字,见附件三);
7、民事答辩状或民事代理词;
8、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9、本流程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全部诉讼材料;
10、案卷中存在的其他相关案件材料。
上述案卷材料搜集齐全后,直接交至理赔中心法律岗,并将《结案审批表》(副本)由保险公司法律岗签收人签字确认后带回存档。
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决定上诉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填写《关于交纳上诉费用的通知》(见附件五)告知保险公司尽快缴纳上诉费,立案后由承办律师开具正式上诉费发票附卷,外地法院应在开庭时开具上诉费发票附卷。上诉案件的上诉费发票必须附卷,由承办律师负责搜集。调解减半收取上诉费的,承办律师应当负责退费事宜。
二审案件原则上一律由一审承办律师继续办理。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邮寄单填写】
对于邮寄上诉状、证据材料等相关重要诉讼材料的邮政快递填写,必须要清晰明白地填写完整邮寄内容如XX法院XX案号民事上诉状等等字样,邮寄单“寄件人存”栏应留底备查,格式如下:
第二十四条【外地法院二次开庭处理】
对于已经庭审过一次的外地法院案件(限于庭审程序完成),人民法院因追加被告或当事人补强证据或法院转换普通程序等原因组织第二次开庭或者第三次开庭的,原则上不再出庭,但庭前必须与承办法官沟通取得其同意并提交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以免缺席判决。
第二十五条【适用范围】
本流程指引主要适用于承办律师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车险诉讼案件,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案件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流程指引执行。
本流程指引未尽事宜,或者不详之处,请及时与余香成律师联系。
第二十六条【学习参考资料】
本流程指引仅为承办律师处理保险案件提供最基本的诉讼流程要点提示。
第二十七条【车险诉讼应诉指引】
对于车险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规范及应诉对策,直接适用《车险诉讼操作规范与应诉指引》。《车险诉讼操作规范与应诉指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附件表格】
附件一:《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
附件二:《人保XX市分公司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
附件三:《车险诉讼案件证据材料核实表》
附件四:《关于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的通知》
附件五:《关于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附件六:《司法鉴定申请书》推荐格式
附件七:《医疗费审核鉴定申请书》推荐格式
附件八:《民事答辩状》推荐格式
附件九:《民事上诉状》推荐格式。
上述附件一至七在实务操作中请使用单独文本(规范格式),本流程指引所附附件表格仅为保险律师业务学习提供参考,该附件表格格式不能代替车险诉讼实务操作中使用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第二十九条【时效规定】
本流程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保险案件处理规范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正及司法环境变化等情况,结合保险公司的理赔诉讼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本流程指引以最新修订版作为案件处理流程的规范要求。案件处理流程可能随时做出修正,承办律师应在群公告中注意最新修改动向,并适时对案件处理方式做出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流程制定】
本流程指引由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博主余香成律师制定,相关解释权归余香成律师行使。
本流程指引仅供保险律师承办车险诉讼案件参考适用,未经本人书面允许请勿转载或者用于任何商业目的。
附件一:
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诉讼案件调解统计表(2012) | |||||
车牌号: | 出险时间: 年 月 日 | 出险地点: | |||
受诉法院: | 受害人姓名: | 被保险人: | |||
项目 | 1.诉讼金额 | 2.赔款预理算金额 | 3.判决金额 | 4.调解金额 | |
金 额 | 说 明 | ||||
1.医疗费 | |||||
2.后续治疗费 | |||||
3.伙食补助费 | |||||
4.营养费 | |||||
5.误工费 | |||||
6.护理费 | |||||
7.残疾赔偿金 | |||||
8.精神抚慰金 | |||||
9.死亡赔偿金 | |||||
10.丧葬费 | |||||
11.抚养费 | |||||
12.交通费 | |||||
13.财产损失 | |||||
14.鉴定费 | |||||
15 | 【调解优势】: 1、 2、 3、 4、 | ||||
16 | |||||
17 | |||||
合 计 | |||||
审批人: | 审核人: | 缮制人: | XX律师 |
附件二: 人保XX市分公司诉讼、仲裁赔案结案审批表
承保公司:人保财险XX市分公司 编号:【2012】 号
保单号码 | 承保险别 | 机动车险 | 出险时间:XX.XX.XX | ||||||||
被保险人 | 保险标的 车 号 | 出险地点: | |||||||||
保险金额 | 交强险 | 商业险 | 保险期限 | XX.XX.XX——XX.XX.XX | |||||||
12.2万 | X万+不计 | ||||||||||
诉讼、仲裁情况 | |||||||||||
收到判裁决书时间 | 审理过程 | 受诉法院或仲裁机构 | 原 告 或上诉 人 | 判决、裁决书文号 | 诉 请金额 | 判决/调解金额(元) | |||||
2012-00-00 | XX人民法院 | XX | 0.00 | ||||||||
是否上诉: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 |||||||||||
案 件 受理费 | 鉴定费 | 其它费 | 律师费 | 我方聘请律所名称 | 江西XXX律师 事务所 | 主 办律师 | 本案综合评价 | ||||
0 | 0.00 | 开户行 | 交行XX支行 | XXX | |||||||
帐 号 | XXXXXXXXXXXXX | ||||||||||
备注 | 1、请将¥0.00元转至: ;开户行: ;帐号: ,联系电话: ); 2、请将¥0.00元转至: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3、请将¥0.00元转至江西XXX律师事务所 | ||||||||||
案件承办律师意见 | |||||||||||
本案交通事故为XX责任,一审判决已考虑XX,……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判决结果合理,建议不予上诉,按判决书执行。本案核减伤残等级、城乡差异标准……根据律师合作协议可奖励金额为XX元,报批!…… 律师签名:XX律师 2012年XX月XX日 | |||||||||||
法律岗意见 | |||||||||||
呈批! 法律岗: 2012年 月 日 | |||||||||||
主任室意见 | |||||||||||
主 任: 年 月 日 | |||||||||||
总经理批示 | |||||||||||
总经理: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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