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穗交规字〔2016〕3号)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2月25日评论2字数 1019阅读3分23秒阅读模式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合乘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并提供合乘出行车辆的号牌、车型、年检记录以及保险状况等信息。

(二)使用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车辆,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三)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四、合乘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五、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车辆燃料(用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分摊费用不得超过上述直接费用,分摊费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计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六、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七、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以非法营运依法查处。

八、合乘各方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意见自2016年1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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