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全国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2月16日评论5字数 766阅读2分33秒阅读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

日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其中公安部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获准废止。根据上述通知,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标准: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作废。目前就等公安部发布通知废止了。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该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不包括在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中)。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全国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全国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全国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整合精简结论

评估单位评估结论
公安部废止
理由及说明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与本标准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建议废止该标准。

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

 

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解读理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新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与适用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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