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关于“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的声明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1月6日评论1字数 880阅读2分56秒阅读模式

【辟谣】关于《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的声明

近日有名为“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的微信传播,标注摘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微信公号”,其中有“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等“重要改变”的内容。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现郑重声明,本研究所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中,从未提及上述的所谓重要改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方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敬请相关人士明辨,并请在本研究所的微信公众号上查阅相关信息,以免误传、误用。

特此声明。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2016年7月27日


广州律师提示,目前没有最新文件显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交通事故或工伤,交通事故案件依然适用国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取消该国标属谣言,日后是否统一标准需最高院发布解释说明。

附:五部委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统一伤残等级鉴定规则和尺度!(2017.1.1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 :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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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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