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一、国家标准规定的多等级伤残计算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二、伤残赔偿指数的计算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公式中的Ia。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
三、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计算
根据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因此,几个伤残等级合并的伤残赔偿指数并不是将几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简单叠加,如两个十级即简单确定为10%×2=20%,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
其中争议最大是就是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样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以使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有的地方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建议Ia的取值为:Ⅱ级为10%,Ⅲ级为9%,Ⅳ级为8%,Ⅴ级为7%,Ⅵ级为6%,Ⅶ级为5%,Ⅷ级为4%,Ⅸ级为3%,Ⅹ级为2%。
四、部分地区司法实践总结
广州律师总结,在广州地区的附加指数一般按以下规则取值:
十级1%,九级2%,八级3%,九级4%……依次类推;当然也有少数例外,十级取值2%的法官实践也是存在的。
在佛山地区的附加指数取值是:五级以下的一般按3%确定,两处五级伤残,法院可酌定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0%;也就是说不管是2个十级或者还2个八级,都是统一+3%*2。
广州地区计算可具体参考:《存在多个伤残等级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欢迎各地法律从业者补充各地司法实践或分享有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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