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约车问题的讨论纪要〔2016〕10 号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2月13日评论4字数 460阅读1分32秒阅读模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6〕10 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16 年 12 月 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 27 次审判委员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新技术、新产业、新交易模式不断 发展,新型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现将有关于网络约车问题的讨论意见纪要摘录如下:

10、关于网络约车问题,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辆只投保非营业性保险未投保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从事网络约车服务未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可予支持,但机动车交强险除外。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全文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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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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