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应找代驾,时下已然成了司机们的共识。不过你有没有仔细想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又是否可以向代驾司机、代驾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呢?上海就有这样一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予以理赔后,再向代驾公司追偿的案件,这在沪上尚属首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代驾公司应向保险公司赔偿。这也给时下发展迅猛的代驾业务敲响了警钟。
代驾途中发生单车事故
2014年12月8日晚上,上海市民钱先生开车与同事外出聚餐,因为喝了酒,他和同事都打电话叫了代驾。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师傅公司)接单后,派了2名代驾司机前往服务。其中,钱先生所驾驶车辆,由代驾司机陈师傅驾驶。
不料途中,陈师傅开车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损和路基损失。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师傅负全部责任。
钱先生开的这辆车,2014年7月的时候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下称大地财险)购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是陶先生,险种含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7月27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12月,依据汽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及增值税发票,大地财险出具了《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2015年1月,大地财险依据《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果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
随后大地财险起诉,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请求法院判决安师傅公司、代驾司机陈师傅连带支付保险理赔款2.65万元。
该案是上海首例保险公司起诉代驾公司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新类型案件,保险公司的诉请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代驾司机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随着调查的深入,法官发现,这起诉讼中里面需要厘清的问题还真不少。首先面临的问题是,陈师傅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原来,钱先生并非事故车辆的车主,真正的车主是他的儿子,也就是车辆的被保险人陶先生。更加麻烦的是,在叫来代驾司机陈师傅以后,钱先生本人并没有坐在自己开来的那辆车上,而是与同事坐在另一辆车上,这辆车也是由安师傅公司派来的司机驾驶。
鉴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钱先生、陶先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审理中,浦东法院将二人追加为第三人。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钱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之父,委托代驾人陈师傅代为驾驶投保车辆,符合“被保险人允许”之条件,代驾人具备投保车辆相应的驾驶资格,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符合“合法驾驶人”之条件,法院予以确认。
代驾协议限责条款是否生效
陈师傅说,自己是安师傅公司的驾驶员,当时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按照代驾协议,应当由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作为代驾司机,如果赔偿,陈师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法院查明,安师傅公司与陈师傅签订了《代驾司机劳务合同》,陈师傅同意接受甲方的代驾服务兼职司机岗位的工作,有效期自2014年11月20日至次年同日。在“甲方的工作形式和义务”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据此认为,安师傅公司与陈师傅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因此,交通事故发生于陈师傅执行代驾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被告安师傅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安师傅公司提出,按照工作规则,代驾司机在提供代驾服务之前,与钱先生签署了一份《代驾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如因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安师傅公司仅承担被代驾车辆有责部分的差额赔偿。《代驾服务协议》中的限责条款已加黑加粗予以明示,应为有效。根据该案情况,商业险已经将汽车损失全部赔偿完毕,涵盖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来说,其已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权利,大地财险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这份限责协议是否有效呢?
在安师傅公司提供的证据上,客户签字栏下方签署“钱”字,被告陈师傅在代驾员一栏署名。不过钱先生说,事发时自己并没有坐在涉案投保车辆上,上述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代驾司机从未让其签署过该表,钱先生同事也否认签过这份协议。
代驾司机陈师傅则称,确认表系乘坐投保车辆的钱先生同事所签,但客户联忘记交给签字人了。在要求签字时,他对协议条款“只说是签个字,是我们代驾规定的,万一出什么事,需要走保险的内容,具体看背面内容。签字人是否看也不清楚。然后我就直接开车了”。
法院认为,协议系代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又系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被代驾人注意,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根据陈师傅的陈述,显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法院确认该限责条款不生效。
代驾公司赔偿保险公司2.65万元
由于这样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范围亦属少见,浦东法院为此邀请专家学者展开了研讨。
研讨会上,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权关键在于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是否具备免责事由和追偿条件。
有专家认为,代驾司机在开车过程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承担的是约定的合同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其享有免责事由时,保险公司就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收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应付的对价,并非是代他人承担责任。而且,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规定代位追偿,也正说明了代位追偿不适用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主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代驾公司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和追偿。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代驾公司与被代驾人签订有代驾合同,代驾公司应当履行的主合同义务就是代驾员将被代驾人准确、安全运送至被代驾人指定的目的地,该义务当然包含不得造成车辆损失。因此代驾司机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车辆受损,即为履行义务不合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代驾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后自然取得相应的追偿权。
法庭经过合议后作出一审判决,安师傅公司赔偿大地财险2.65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