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按照“坚持乘客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鼓励创新、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正确把握国家对出租汽车服务的科学定位,统筹考虑城市各类交通运输方式,不断优化广州市城市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出行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以需求为导向发展多样化服务。市交通部门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细分市场定位,实现巡游车、网约车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鼓励通过网约车等方式,为有需要的单位提供社会化、市场化的用车服务;探索在重点交通枢纽开展巡游车预约合乘服务,提高巡游车利用效率。
(五)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市交通部门要根据城市特点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及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增强企业调整运力规模的自主权,逐步实现更加市场化的运力调节方式。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三、优化巡游车运力指标管理制度
(六)完善新增运力指标的配置和管理制度。市交通部门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出租汽车运力指标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AAAA级,或者AAA级且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成绩为90分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无偿配置一定比例的运力指标,并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选择投产时间和经营方式,激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全部实行无偿使用,除因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原因需要变更经营主体外,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不再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运力指标按程序收回。新增运力指标期限届满后由市交通部门收回,市交通部门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重新配置。进一步完善运力指标退出机制,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要按有关规定或约定收回运力指标。
(七)规范有偿使用运力指标管理。有偿使用运力指标是指通过竞投等方式取得,并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已经取得的有偿使用运力指标依法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市交通、财政、国资等部门要探索研究妥善解决有偿使用运力指标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深化巡游车改革
(八)明确用工关系。出租汽车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
同,可以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等,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参照行业协会制订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驾驶员应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九)构建合理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协商收入分配,并在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收入分配标准及模式,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协商调整。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出租汽车企业要与驾驶员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行业协会要组织、引导企业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十)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省政府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法对巡游车运价进行管理。对巡游车电召服务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及消费
价格指数等因素,定期对巡游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科学制订、及时调整巡游车运价。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反馈驾驶员及乘客有关价格和收费的合理诉求,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
(十一)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出租汽车行业要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市交通部门要加快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升级,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逐步扩大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探索在巡游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打通转换通道,既有巡游车运力指标可按《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
(十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市交通部门要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注册、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和退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要增加巡游车驾驶员职业选择,符合条件的巡游车驾驶员可转为网约车驾驶员。
(十三)坚持公司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坚持出租汽车公司化经营,市交通、国资等部门要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
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提升行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及成立联合服务管理公司等形式,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升服务竞争力。
五、规范发展网约车
(十四)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取得相应许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五)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遵守国家有关信息保护和安全的规定;应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政府管理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六、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十六)创新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市交通部门要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巡游车与网约车统一监管和分类管理;会同公安等部门推动在出租汽车内安装车载营运视频监控设备,
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升行业信息化监管水平;探索利用出租汽车外部视频监控作为城市运行综合信息采集的辅助手段;拓宽服务质量评价渠道,加强对服务质量评价信息采集与应用,增强企业、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会同人社等部门建立优秀驾驶员激励机制,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吸引力。
(十七)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市交通部门、行业协会要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与应用,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出租汽车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七、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完善服务设施。市交通、工信、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要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或设立巡游车候乘站,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九)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市交通部门要创新监
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
(二十)强化市场监管。市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按职责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政府奖励等形式,鼓励、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退出营运巡游车车辆直接报废,避免流入营运市场从事非法营运。要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依法查处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交通、宣传、维稳、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人社、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国资、城市管理、工商、质监、法制、税务、网信、社会信用统筹、综合治理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提升治理能力。加强与工会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十二)完善制度建设。市交通、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文件,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确需制定、
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按程序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
(二十三)维护行业稳定。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按职责落实维稳责任。对改革中的决策要从行业稳定出发,兼顾各方利益,原则上不增加行业负担;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鼓动或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要依法处理,追究责任。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和谐司企关系,落实维护企业稳定的主体责任。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所提各项工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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