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10月15日评论3字数 4360阅读14分32秒阅读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保证鉴定质量,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求和科学技术发展,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10~201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等8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推荐适用。自印发之日起,该8项技术规范旧版废止,不再适用。

司法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2日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引言

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技术规范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1 范围

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有关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技术规范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技术规范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

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

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

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

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

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道路交通事故 road traffic accidents

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2  交通行为方式 manner of ac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

注:涉案者所处的行为状态,如驾驶、乘坐、骑行、推行车辆或在道路上直立、蹲踞、倒卧等。

3.3  驾驶状态 driving state

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位置的人员正在驾驶车辆的状态。

3.4  乘坐状态 state as a passenger

是指涉及各类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处于车辆驾驶座以外的其他位置的人员正在乘坐车辆的状态。

3.5  推行状态 state of pushing a bicycle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自行车、机动两轮车等车辆的涉案者正在推车行进的状态。

3.6  直立状态 state as a pedestrian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道路上直立行走或站立的状态。

3.7  蹲踞状态 squat state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蹲或坐于地面上的非直立状态。

3.8  倒卧状态 lying state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涉案者正处在倒卧于地面的状态。

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4.1 总则

4.1.1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后,依据勘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所处行为状态书面意见的过程。

4.1.2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进行分析判断的技术行为,如对车辆驾驶人或乘坐人的判断,对非机动车持有人骑行或推行的判断,对行人直立、蹲踞或倒卧状态的判断等。

4.1.3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全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1.4 从事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痕迹物证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4.2 行为方式的分析判断原则

4.2.1 成立原则

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

4.2.2 排除原则

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关系的原则。

4.2.3 对比原则

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的意见。

4.2.4 典型证据优先原则

4.3 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依据

4.3.1 根据事故所涉人、车、道路及周围环境等的痕迹物证勘验,客观分析出道路交通事故形态及处在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形态中涉案各方的行为状态。

4.3.2 根据分析得出的碰撞形态及车的运动过程,结合有关信息,查找人与车的二次碰撞形成的痕迹和附着物,推断事故所涉人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

4.3.3 根据人体(活体或尸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结合有关信息,分析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汇总分析重建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推断处于不同事故现象中所涉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方式。

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5.1 汽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

5.1.1 根据不同事故的碰撞形态,车内人员会形成不同的碰撞结果,其在车内驾驶座位置或驾驶座以外位置所形成的碰撞现象因周边环境不同而形成的损伤及体表痕迹也会有所不同。

5.1.2 根据车辆前后风窗玻璃及左右车门玻璃的损坏情况,分析是与硬物碰撞形成还是与软性客体(如人体)碰撞形成,并结合人员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3 根据各座位上安全带痕迹及锁止情况,分析各座位上的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安全带,气囊是否起爆,并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体表痕迹及损伤进行判断。

5.1.4 根据驾驶座周边部件(如方向盘等)及其它座位周边部件是否异常损坏和留有撞击印痕及附着物,结合车内人员的不同衣着及损伤进行比对判断,必要时对微量物证进行比对。

5.1.5 根据勘验到的各座位周边附着的血迹、毛发和人体组织物,结合车内人员不同部位的痕迹及损伤形态特征进行判断,必要时与当事人进行DNA检验比对。

5.1.6 根据在第一现场查找到的各座位周边的遗留物(手机、鞋等个人用品),确认其所有人。

5.1.7 根据各车门、车窗的变形、锁闭情况,分析车内人员的撤离、抛甩条件。

5.1.8 对于已经被抛甩出车外的人员,应再结合原始现场人、车的相对位置进行判断。

5.2 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的判断

5.2.1 根据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碰撞时的减速度或加速度,会造成摩托车车上人员不同的运动轨迹;依据被碰撞车、物上的痕迹和各人不同的着地位置,结合人体体表痕迹及损伤判断其事发时在车上所处的位置。

5.2.2 摩托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碰撞对其前后座人员所形成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除头面部(或头盔)直接在碰撞中形成损伤外,其胸腹部和顶枕部、腰背部往往又会与所驾车辆的驾驶操纵部件以及和后座人员身体碰撞形成特征性损伤;此时后座人员的损伤程度则一般较轻。

5.2.3 对于摩托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摩托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2.4 对于踏板式摩托车,可根据前后座人员下肢、会阴区所处的位置及其接触物的不同,分析不同的损伤机理。其前座驾驶人两腿间无异物,且处于相对隐蔽位置;后座骑跨式座位的乘座人的腿部则比较暴露,碰撞或倒地时下肢和会阴部的内外侧往往都会形成骑跨式损伤痕迹。

5.2.5 应注意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2.6 应注意摩托车车上人员衣裤的损坏和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来区分事发时摩托车上人员所处的位置。

5.3 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的判定

5.3.1 根据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的碰撞对象及碰撞形态,分析方法类似于5.2.1,但自行车由于缺乏动力,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现象与摩托车亦有所区别,进行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到车速、动力、自身重量等因素。

5.3.2 自行车正面碰撞事故中,应根据其前后座人员的不同损伤进行分析。前座人员的损伤特征以正面直接撞击伤,特别是头面部及四肢前侧为主,后座乘坐人员的损伤则以随自行车倒地摔跌形成的损伤为主。

5.3.3 对于自行车侧面被其它车辆碰撞的事故,应在确认两车具体碰撞部位的基础上,区分自行车车上人员是否应受到直接碰撞和可能形成的不同受伤情况。对于自行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情况,可根据受伤人员下肢损伤位置距地高来判断。

5.3.4 应注意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碰撞、倒地中,其上肢和手容易受到的特征性损伤(如大鱼际擦挫伤、腕关节脱位或尺、桡骨下段骨折等)。

5.4 自行车骑行/推行状态的判定

5.4.1 当事人是否具有骑跨伤的特征:双下肢内外侧均有损伤或体表痕迹,其中外侧呈现一侧为直接撞击伤、另一侧为摔跌伤,而内侧通常为在摔跌中与自行车部件接触形成的擦、挫伤。

5.4.2 可根据绝大多数自行车当事人的推车习惯位于自行车的左侧的情况(特殊情况除外)及与其它车辆的碰撞形态,分析两车间是否存在直立的当事人,如自行车同侧前后部均有碰擦痕迹,则说明当事人呈骑跨状态的可能性比较大。

5.4.3 当事人下肢直接撞击形成的损伤位置偏低,与造成其损伤的汽车保险杠距地高度有偏差,可以考虑碰撞时其脚位于自行车踏板上的可能性。

5.4.4 当事人处于推行状态时可与推行的车辆相碰撞产生相应的损伤、痕迹。

5.5 行人的直立、蹲踞、倒卧状态的判定

5.5.1 根据肇事车辆的痕迹高度来判断被撞人体的高度,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2 根据当事人的损伤结合碰撞或摔跌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5.5.3 根据事故现场人、血迹和车的相对位置来判定其是直立、蹲踞还是倒卧。

6 附则

6.1 非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参照本规范执行。

6.2 本规范未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可根据案情、依照法律、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手段,作出科学合理的鉴定。

6.3 对于农用运输车、叉车等带有驾驶舱类其它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电动轮椅车及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的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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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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