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文 / 刘建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疑难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难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例如,近年来出现的以转移借贷风险为目的的贷款保证保险,通常将贷款银行指定为受益人;以抵押、质押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通常将抵押权人、质权人指定为受益人。对于上述财产保险的受益人作为原告,起诉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
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一)审理思路一
否定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判令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湖北 案件简介】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晓华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泉口路支行
案号:【(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95号】
法院认为,财产保险不应当有受益人,因此第三人要求以受益人的地位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进而,法院判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赔偿义务。
【考量因素】
上述裁判思路,是基于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规定,得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利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的结论。
(二)审理思路二
否定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但认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向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赔偿保险金,但该“受益人”并不具有法定保险金请求权。
【上海 案件简介】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雨晨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案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58号】
法院认为:受益人系专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本案系争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房屋及相关利益,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故系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并非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受益人,相应保险金请求权仍应由被保险人享有。系争保险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原审第三人,实质系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上诉人应将保险金支付给指定的第三方,即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原审第三人),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同时将保险金的请求权一并转让。
【考量因素】
采取上述裁判思路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同第一种审理思路,依照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前述规定,确定财产保险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
另一方面,注意到某些特殊的财产保险业务如保证保险,确实存在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即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受领保险金的必要,因此认为此类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虽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但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向该“受益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三)审理思路三
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认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进而认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受益人,不属于被保险人。
【北京 案件简介】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 告:何家贤
被 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 号:【(2006)西民初字第2294号】
法院认为,保险法虽然将受益人定义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利人,但并未禁止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定受益人,在本案所涉及的保证保险合同中,将提供贷款的银行指定为受益人,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有利于实现保证保险之保障债权的保险目的,据此法院认定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受益人即贷款银行,不属于被保险人即借款人。
【考量因素】
一是保证保险的保险目的,在于通过保险保障,使作为受益人的贷款银行通过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实现贷款债权;
二是保险法属于民商法,应当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理,保险法不禁止财产保险的当事人指定受益人,法院即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受益人的指定。
其他参考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保监消保[2012]199号】:...... 各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应集中清理排查出来的未决赔案。各公司要积极主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当事人沟通,严格履行赔偿义务,尽快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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