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白皮书(2011-2013)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至今已近十年。在这十年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及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随之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下简称交赔案件)也不断增加。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统计,2011-2013年共受理交赔案件3177件,比上一个三年(2008-2010年)2205件增加972件,增幅达44%。面对交赔案件数量多、增长快、城乡结合部特征明显的发展态势,花都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创新交赔案件化解机制,打造以三个“统一”、三个“加强”、三个“打击”为载体的交赔案件花都化解模式,完善证据审查制度,对5件提供虚假证据的交赔案件当事人罚款4.8万元,优化赔偿代管款领退程序,三年间累计发放交赔案件赔偿款9748.9万元,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交赔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现将我院近三年审理的交赔案件总体情况、案件特点、审理模式、意见建议等,以白皮书形式向社会发布,以期引导、规范公众道路交通行为。
一、交赔案件总体情况
(一)案件数量多、增幅大
2011-2013年我院共受理交赔案件3177件,比上一个三年(2008-2010年)2205件增加972件,增幅44%,其中2013年收案1150件,比2008年的515件增长了123%。
表一: 2008-2010年与2011年-2013年收案数比较
项目 年份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收案数量 | 515 | 772 | 918 | 1021 | 1006 | 1150 |
总计 | 2205 | 3177 |
(二)涉案标的总量大,案件标的均值增幅明显
近三年我院受理的交赔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4.237亿元,案件标的均值达13.31万元,2013年案件标的均值比2010年增长了27%。
(三)主动履行率较高
近三年我院生效裁判文书年均主动履行率达71.04%,其中赔偿义务人为保险公司的主动履行率最高。
表二:近三年交赔案件裁判文书履行情况
项目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总计 | |
案件总数(件) | 1021 | 1006 | 1150 | 3177 | |
涉案标的(亿元) | 1.194 | 1.334 | 1.708 | 4.237 | |
裁判文书履行 | 主动履行案件数 | 725 | 654 | 878 | 2257 |
强制执行案件数 | 296 | 352 | 272 | 920 | |
主动履行案件数占 案件总数比例 | 71.01% | 65.01% | 76.35% | 71.04% |
(四)受害人中外地籍人员占比较高,农业户籍高于城镇户籍
随着区域经济迅速发展,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呈快速增长趋势,2013年已达42.89万人。2011年,我院共受理交赔案件1021件,受害人数1021人,外地户籍受害人491人,占48.09%,外地户籍受害人中外来务工人员数为43.58%。至2013年,外地户籍受害人数占比上升至65.91%,外来务工人员数占外地户籍受害人数的79.29%。本地户籍事故受害人中,农业户籍的人数多于非农业户籍人数,2011-2013年,本地农业户籍受害人占本地户籍人员数比例分别为67.34%、76.74%、77.30%。
表三:交赔案件受害人户籍情况
项目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
户籍 | 本地户籍人数 | 农业 | 357 | 320 | 303 |
非农 | 173 | 97 | 89 | ||
非本地本地户籍人数 | 总计 | 491 | 589 | 758 | |
外来务工人数 | 214 | 492 | 601 |
(五)涉案交通工具中摩托车比例最大
近三年我院受理的交赔案件中,涉摩托车案件总数高达1581件,占三年案件总数的49.76%。同时,2011-2013年中,涉摩托车的事故比例分别为51.22%、43.94%、53.57%,在各年交赔案件中占比也是最大的。
(六)事发地多以城镇主干道及城郊为主,农村事发比例上升趋势明显
2011-2013年我院受理的交赔案件中,发生在城镇主干道及城郊的比例分别为90.59%、80.91%、79.04%。农村地区发生交赔案件数占比逐年升高,由2011年的9.41%上升至2013年的20.96%。
表四:涉案交通工具及事发地点情况
项目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合计 | 占三年案件总数的比例 | |
涉案交通工具 | 涉电动车 | 40 | 202 | 132 | 374 | 11.78% |
涉摩托车 | 523 | 442 | 616 | 1581 | 49.76% | |
涉自行车 | 160 | 118 | 102 | 380 | 11.96% | |
其他 | 298 | 244 | 300 | 842 | 26.50% | |
事故发生地点 | 城市主干道 | 523 | 365 | 518 | 1406 | 44.25% |
城郊 | 402 | 449 | 391 | 1242 | 39.09% | |
农村 | 96 | 192 | 241 | 529 | 16.66% |
二、交赔案件主要特征
(一)案件“城乡结合部”因素明显
涉案主体中,外来农村户籍当事人占比较高、流动性较大,城郊及农村交通事故比例趋高。作为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工具的摩托车、自行车等涉案比例较高,且涉案当事人文化层次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非理性维权时有发生,送达难、执行难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
(二)通事故案件发生时间节点呈规律性分布
9:00-15:00为事故高发期,占案件总数的37.6%,这一时间段为出行高峰时段,事故比例趋高,其中仅9:00-12:00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总数近20%。3:00-6:00出行人员少,事故发生率最低。总体呈现白天较夜晚事故多,越到深夜事故呈递减趋势。
各时间节点交赔案件情况统计表
时间节点
案件数量 | 0:00 —3:00 | 3:00 -6:00 | 6:00 —9:00 | 9:00 -12:00 | 12:00 —15:00 | 15:00 —18:00 | 18:00 —-21:00 | 21:00 —24:00 |
2011年度(1021件) | 61 | 36 | 159 | 218 | 212 | 165 | 133 | 37 |
6% | 3.5% | 15.6% | 21.4% | 20.8% | 16.2% | 13% | 3.5% | |
2012年度(1006件) | 64 | 58 | 138 | 173 | 178 | 145 | 105 | 145 |
6.4% | 5.8% | 13.7% | 17.2% | 17.7% | 14.4% | 10.4% | 14.4% | |
2013年度(1150件) | 59 | 65 | 174 | 223 | 189 | 178 | 145 | 117 |
5.1% | 5.7% | 15.1% | 19.4% | 16.4% | 15.5% | 12.6% | 10.2% |
(三)疏忽大意避让不及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酒后驾驶及车辆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呈递减趋势
近三年,因疏忽大意避让不及造成的交通事故占比达67.8%,表明绝大部分交通事故可以避免。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比重由2011年的5.7%下降至2013年的3.6%,表明自2011年5月醉驾入刑后驾驶员“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日益增强,醉驾入刑的威慑作用逐步显现。然而需引起重视的是,近三年涉醉驾刑事案件总数由2011年的5件上升到2013年的39件,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驾刑事案件由2011年的3件上升到2013年的29件。
这表明,一方面交警部门加大了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心存侥幸,妄图逃脱法律制裁。因车辆故障造成事故的比例由2011年的10.6%下降到2013年的5.1%,表明实行严格的交强险和车辆年检制度成效明显。
近三年醉驾刑事案件情况
2011年 | 2012年 | 2013年 | |
总数 | 5 | 32 | 39 |
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数 | 3 | 25 | 29 |
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数 | 2 | 7 | 10 |
(四)事故伤亡等级呈现死亡与轻度伤残比重大,重度伤残比重小的特征
轻度伤残中,十级伤残的比重均在60%以上,由2011年的62.3%递增到2013年的64.8%;七至九级伤残的比重均在20%以上,由2011年的22.5%递增到2013年的25.6%。此类案件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较轻、赔偿金额相对较小、处理难度较小,在诉前化解的可能性较大。重大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比例由2011年的9%递减至2013年的7.2%,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三年重大交通事故形势有所好转。一级至三级、四至六级较为严重的伤残事故占比较小,均在5%以下。
交赔案件伤亡等级情况统计表
事故原因 | 伤亡等级 | ||||||
具体原因 | 数量及比例 | 死亡 | 一级至三级 | 四级至六级 | 七级至九级 | 十级 | |
2011年度(1021件) | 酒后驾驶 | 57(5.7%) | 7 | 5 | 6 | 31 | 8 |
车辆故障 | 105(10.6%) | 2 | 11 | 9 | 39 | 44 | |
违反交通法规 | 195(19.7%) | 39 | 7 | 8 | 59 | 82 | |
疏忽大意避 让不及 | 636(64%) | 41 | 5 | 11 | 94 | 485 | |
合计993(28件未做伤残鉴定) | 993(100%) | 89 | 28 | 34 | 223 | 619 | |
占比 | 100% | 9% | 2.8% | 3.4% | 22.5% | 62.3% |
事故原因 | 伤亡等级 | ||||||
具体原因 | 数量及比例 | 死亡 | 一级至三级 | 四级至六级 | 七级至九级 | 十级 | |
2012年度(1006件) | 酒后驾驶 | 39(4%) | 3 | 2 | 5 | 8 | 21 |
车辆故障 | 76(7.8%) | 5 | 12 | 5 | 20 | 34 | |
违反交通法规 | 261(26.8%) | 11 | 7 | 14 | 53 | 176 | |
疏忽大意避 让不及 | 597(61.4%) | 32 | 4 | 20 | 154 | 387 | |
合计973(33件未做伤残鉴定) | 973(100%) | 51 | 25 | 44 | 235 | 618 | |
占比 | 100% | 5.2% | 2.6% | 4.5% | 24.2% | 63.5% |
注:死亡2人的案件5件,死亡3人的案件2件。
事故原因 | 伤亡等级 | ||||||
具体原因 | 数量及比例 | 死亡 | 一级至三级 | 四级至六级 | 七级至九级 | 十级 | |
2013年度(1150件) | 酒后驾驶 | 40(3.6%) | 9 | 1 | 1 | 13 | 16 |
车辆故障 | 56(5.1%) | 5 | 6 | 2 | 17 | 26 | |
违反交通法规 | 146(13.2%) | 27 | 3 | 6 | 16 | 94 | |
疏忽大意 避让不及 | 865(78.1%) | 39 | 4 | 3 | 238 | 581 | |
合计1107(43件未做伤残鉴定) | 1107(100%) | 80 | 14 | 12 | 284 | 717 | |
占比 | 100% | 7.2% | 1.3% | 1.1% | 25.6% | 64.8% |
注:死亡2人的案件3件。
(五)案件调解撤诉率呈递减趋势,司法鉴定意见作用明显上升,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案件调解撤诉率由2011年的45.8%下降至2013年的15.5%,表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按现行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交赔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一般都经过了交警、社会组织、当事人事前协商等非诉程序。因此,流入到司法程序的交赔案件,大多是涉及受害人死亡、伤残、重大财产赔偿等问题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此类案件赔偿款涉及受害人的伤残治疗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基本生活费用,大部分为农民工等社会底层人员,诉讼能力极为有限,要求法官充分做好释法析理、判后答疑等服判息诉工作,否则易引发闹庭、信访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问题,一般由专业鉴定机构或评估机构作出的专业鉴定意见或评估确定。2011-2013年,我院受理的交赔案件中,需要应用司法鉴定意见或评估结论比例分别达到65.23%、54.37%、70.87%,其中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分别占9.16 %、10.05%、14.36%,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主要集中在鉴定依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
交赔案件调解撤诉情况
2011年(1021件) | 2012年(1006件) | 2013年(1150件) | |
调解 | 347件 | 186件 | 133件 |
撤诉 | 121件 | 69件 | 45件 |
调解撤诉 | 469件 | 255件 | 178件 |
调解撤诉率 | 45.8% | 25.3% | 15.5% |
表五:近三年交赔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应用情况
项目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总计 | |
应用鉴定结论的案件 | 对结论无异议的 | 605 | 492 | 698 | 1795 |
对结论有异议的 | 61 | 55 | 117 | 233 |
(六)赔偿标准城乡二元结构逐步统一
由于历史及法律原因,司法实践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适用城乡有别的赔偿标准。随着人权法治观念不断普及和我区城镇化快速发展,我院自2011年5月起,对在我区居住满一年且有居住证的外地籍受害人和本地籍户口的受害人,一律适用城镇赔偿标准。这一规定实施三年来,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2013年交通事故上诉率较2010年上升5.36%,发改率比2010年下降0.17%,服判息诉率下降了5.36%,有效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七)“两险”合审遇新挑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2013年起,我院在处理交赔案件时将商业险与交强险合并审理,即“两险”合审。在此之前,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由民一庭和民二庭审理,这种审理模式不利于裁判尺度统一和审判效率的提高。“两险”合审有效解决了上述两方面问题,但这种全新的审判模式,在实践中面临不少挑战,如“两险”交叉的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增大;医疗费是否按医保用药标准、是否采纳保险合同仲裁条款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率亟待提高等。
三、化解交赔案件的“花都模式”
(一)三个“统一”提质增效
1、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规范裁判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出台本院统一规范裁判行为具体实施意见。一是统一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标准,确需超出意见范围的应说明理由。二是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又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不管当事人是否获得工伤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三是对交通事故受害方要求诉讼保全或急需抢救费用而申请先予执行,又无法提供担保财产的,可提供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士作保证担保。四是对交强险与商业险合并审理的案件,统一处理原则和裁判文书表述方式,统一医疗费暂不考虑按医保用药标准;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的,同时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诉讼费。
2、统一证据采纳标准,方便当事人诉讼。对因法官证据分析与认定差异导致的裁判不统一问题,我院对审理中的关键证据认定,统一采信标准。一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上采纳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征询交警部门的意见。二是伤者在医院治疗期间因拖欠医疗费,而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医疗费发票,证明该医疗费已经发生。经与各大医院协调,决定由医院向伤者出具证明,以此认定已发生的医疗费数额。三是伤者受伤后曾到多家医院治疗,经审查,只要是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进行的治疗,对该治疗费用一律予以认定,无须提供转院手续。四是外来人口以自己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主张适用城镇赔偿标准的,不能简单以用人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作为证明标准,原则上应以政府部门核发的居住证为凭。
3、统一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消除因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的“同命不同价”问题,2011年4月,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下,我院与区公安交警、信访局、司法局和各镇街综治办等部门就统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达成共识。一是根据穗办[2009]第18号文精神,从2011年5月1日起,对本区户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二是统一外来人口居住证明标准。在审查外来人口是否在本地区居住一年以上时,统一以区外来人口管理中心核发的居住证明为准,并对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二)三个“加强”促便民高效
1、加强联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险授权索赔偿机制。为破解交赔案件激增和理赔机制的制度性瓶颈问题,我院经与省内15家主要保险机构逐一沟通协调,自2010年1月起,逐步推行授权索赔机制。即在被保险人(肇事方)同意授权(可以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在内一并授权)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法院出具调解书对此予以司法确认,赋予授权协议以司法强制力,进而促使保险公司直接与受害人商谈赔偿事宜及预付抢救治疗费,改变过去由肇事方垫付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方式,高效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2、加强能动司法,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2009年初,我院成立交通事故合议庭,并将其派驻到交警大队,负责处理交赔案件。一是对经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二是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由于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查扣的时间有限,受害人的权利难于保障,当事人可向合议庭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三是接受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将司法力量主动向交通事故纠纷较为集中的交警大队延伸,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便捷、高效解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省市领导及社会各界赞赏。
3、加强诉前调解,构建多元调解模式。一是在送达起诉状及传票时,同步进行调解,征询双方意见,如达成调解协议则不进入开庭程序。二是庭前调解,在开庭前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是针对保险公司不愿调解的情况,在判决前向保险公司说明可能遇到的诉讼风险,建议保险公司调解。
(三)三个“打击”规范司法秩序
1、打击违规代理行为。一是打击违规公民代理行为。加强与立案庭的沟通协助,加强立案阶段的审查,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立案时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地村委或居委推荐公民代理人。二是建立违规公民代理“黑名单”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对虚假承诺、违规收费、违法买卖诉讼案件等违规公民代理行为,经劝诫仍不改正的,纳入违规公民代理“黑名单”,限制其案件代理范围。
2、打击冒领赔偿款行为,优化代管款发放程序。针对部分代理人利用当事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开立银行账户,冒领赔偿款,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我院通过优化代管款发放程序,消除冒领代管款违法空间。一是在送达裁判文书时,主动向赔偿义务人告知法院代管款账户及划款注意事项,提高赔偿义务人通过法院代管款渠道履行赔偿义务的便捷性与积极性。二是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信息。原则上必须由领款当事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法院办理退款事宜,承办法官现场审核领款当事人证照一致后,方能办理退款手续。对领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前来法院办理的,需其本人出具书面授权,并经公证委托,才能由他人代办退款手续。三是优化赔偿代管款内部审批流程。将赔偿款领退审批程序简化如下:赔偿款划入法院账号→赔偿款认领到相应案号→通知当事人本人办理退款手续→审核退款材料→网上及书面呈报审批→审批后交财务审核、划款→5-7个工作日内到当事人账号。2011-2013年,我院共向交赔案件受害人累计退款9748.9万元。
3、打击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一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居住和工作情况、抚养人数等相关证据的审查。二是加强与各镇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合作,严格鉴别居住证据的真伪。三是对提供假证据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处以训诫、警告、罚款。2011-2013年,对5件提供虚假证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处罚,罚款金额累计4.8万元。
四、化解道路交赔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横向协调,努力降低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共促纠纷妥善化解
妥善化解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不仅要着眼于创新机制、改进方法,更应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寻求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
首先,法院可适时与交警部门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整体形势进行交流,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方面存在的缺陷,如加强城郊区域交通设施硬件方面的建设力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
其次,针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案件审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情况,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应积极与交警部门联系,通过调查责任认定相关情况,查询相关档案,尽可能全面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在穷尽证据收集和进行专业的分析之后,尽力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控制在最小范围,力争还原事实真相。法院还可与交警部门就此类案件的处理进行专题研讨,加强合作,以有助于准确认定事实,公平确定责任,促成纠纷化解。
(二)加强诉讼管理,制约非法公民代理行为
职业公民代理人的非法代理行为损害当事人权益,妨害正常诉讼秩序,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需予以正视并设法解决。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加强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力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取消代理人诉讼代理资格,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针对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的弱势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实际需要,法院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作为,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依法努力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公正地作出判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安全行车规范,而应扩展到相关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典型案例还可配以法官评析释法,以生动实例告诫人们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并告知人们有关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积极开展法官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等活动,通过巡回审判、网络直播庭审等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纠纷解决规则告知社会公众。
(四)加快机制创新,力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
在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复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化解矛盾的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加快机制创新、积极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我院依托“花东调解模式”、诉前联调等多元诉调对接机制,挖掘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将大量交赔案件化解在诉前。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以在交警部门设置派出合议庭、调解室等方式将审判工作前延到交通事故的前置处理部门。通过加强与行政处理程序的衔接,不仅有效减少诉讼的发生,更在诉讼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财产保全等工作,较大程度促进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化解。
(五)加强司法救助,为生活极度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最低限度保障
建议民政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被告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给予适当救济,使其摆脱生活困境。明确救助条件和范围、细化救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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