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9月1日评论2字数 2055阅读6分51秒阅读模式

最高法公布: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 附裁判规则

导读: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保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解除权作了规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为契机,整理了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裁判规则。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3.保险人不能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徐家平等投保人在领取退保费后以受益人身份诉人保荥经县营业部仍应按原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病故的保险金案

本案要旨:保险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单申明的疾病以及死亡与入保时所患病的联系,因此不能得出投保人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具备,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作退保处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3辑

4.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人未提出质疑并接受了投保,不得解除合同——郭风华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东分公司平安营业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未提出质疑并接受了投保,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号:(2003)东经终字第25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

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郑群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案号:(2007)珠中法民二终字第6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期

6.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而未提出询问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何丽红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既不向投保人作进一步的询问,也未明确要求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而是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险费,即属于主动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因此,保险人无权解除该合同。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0期

7.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满娟诉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的行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所要求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且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已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确判断,使保险人丧失了在核保中进一步调查取证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机会。因此,保险人有权基于解除权而拒绝赔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5日

8.保险人知道其有解除权,但明示或默示地放弃权利,构成弃权,解除权消灭——陈家意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未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解除权,而是给予赔偿,该赔偿的行为可以视为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其解除权消灭。

案号:(2014)南民终字第691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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