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
导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这是一种常态。在现实生活中,因出租、出借等情形使机动车与其所有人分离,机动车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为使用人、实际控制人的形态也是常见的。这就面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文围绕其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裁判实例以及权威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法信第95期,A2.H20828,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责任主体的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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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出借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案中,车辆的驾驶人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的出借人通过对借用人的选任与其对车辆在有使用之必要时的处分力,依然享有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即使出借行为是无偿的,车辆的出借人若对车辆拥有运行支配权力和运行利益的,其对交通事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5)一中民终字第145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连环借车肇事后车辆所有人无过错即无责任——黄德平等诉张亮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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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410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南汇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 人格权·侵权卷》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而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所谓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交付给使用人使用、收益,使用人向机动车所有人支付租金的民事行为。所谓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其机动车出借给他人使用。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形可以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例如,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机动车在出质、维修、由他人保管期间被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驾驶,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驾驶培训单位的机动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等。
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即该交通事故的发生被认定为是机动车一方有过错而造成的,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
2.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租赁和借用都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机动车租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一定时间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机动车所有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服务的行为。机动车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权人将机动车在约定时间内交给借用人使用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1)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赔偿义务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或危险责任)的适用主体范围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相关主体都适用无过错责任,一般只有保有者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学者指出,对于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而言,无论其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造成的是其他机动车一方还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害,均应适用过错责任。驾驶人与保有人之间则可以依据雇主责任的规定由雇主承担责任,或者在作为雇员的驾驶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时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实际区分机动车的保有人与驾驶人所应该适用的归责原则,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与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很显然也采纳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观点,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情形”认可使用人(保有者)是赔偿义务主体。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机动车融资租赁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机动车的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其应就机动车致他人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普通的使用租赁合同,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并非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付出的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分期偿还。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虽然是机动车的所有人,但是却不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享有利益,不是机动车的保有人。其次,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赁物更是难以控制和支配,出租人也只是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故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是保有人,不应该由他对机动车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摘自《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3.租赁机动车情形的责任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造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机动车出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时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自《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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