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
法律依据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总体上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其具体范围认定在实践操作中往往较为复杂,因而也较难把握,例如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本期法信码聚焦这类问题并整理了相关法律依据、裁判实例以及权威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学习,并在实务中灵活运用。法信码 | A2.E2031赔偿范围,法信第121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相关案例
1.肇事者应承担受害人因医疗依赖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刘长生诉陈玉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该事故而引发外伤性癫痫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持续性医疗的,此时受害人的后续医疗属于医疗依赖,即使肇事者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向受害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仍可以就后续产生的医疗费用再次向肇事者请求赔偿。
案号:(2008)惠民初字第85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
2.受害人受伤后停业期间产生的摊位租金损失肇事者不应赔偿——殷彩侠诉江雪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并导致摊位停业的,对于停业期间的摊位租金,由于该笔摊位费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业已交付,并不会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带来增加或减少的改变,故摊位租金的损失与交通事故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无权请求事故肇事者赔偿其受伤期间的摊位租金损失。
案号:(2012)甫奉民三初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
专家观点
1.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范围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理解上述通知的精神,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被扶养人生活费仍然需要赔偿。(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仍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加以计算。(3)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计算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即为《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比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出来死亡赔偿金是20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2万元,那么赔偿义务人所需要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总数额是22万元。(4)在判决中不再出现单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判项。
(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手册》,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写,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被害人的损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前所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这本身已是对机动车一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对被害人造成轻伤及轻伤以下损害的,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种情况下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并不严重,而损害后果的轻重是决定是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因素。
第二,交通违章情况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增减。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故意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性质更为恶劣,比如因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问题车辆等造成被害人人身严重伤害的,需要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因为此时的机动车一方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无视社会秩序的存在。在非因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适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3.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的界定
所谓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价值的丧失。从一般意义而言,财产损害主要从物的物理形态进行分析,是物本身的损害,包括物被侵占和毁损。但由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及其他财产利益,这些权利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要求财产损失赔偿,因此要按照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财产损害中的“财产”,以充实权利人的财产权益。
为了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损失”的理解,本条解释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因此,这里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因侵害人身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性损害,而仅包括财产权益受侵害时产生的损失,不仅包括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机动车辆本身的损失,也包括车载货物、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等随身携带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害。另外,财产损失不仅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的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车辆以及相关财物的毁损与灭失,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因机动车辆等财产无法使用而造成的财产权益的减少以及部分情形下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
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客观的财产、财产利益所损失的价值为客观标准,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该客观标准的确定,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受到毁损的财产具有市场价格,应当按照该数额进行赔偿,既符合客观原则也较易确定数额。这里的市场价格通常指损失发生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而“其他方式”的概括性规定,为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公平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裁量空间。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最为重要、也最难认定的部分为车辆损害的赔偿范围,因此本解释第15条另设条文详细作出了规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运用》,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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