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交通事故律师2331文章78评论 2016年8月17日评论1字数 150阅读0分30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此复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相关文章最高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4.9.27起施行)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答记者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交通意外事故的,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比例为10%!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的,不能按照其自定残之日起的实际生存期限计算残疾赔偿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道交案件裁判规则汇编暨诉前调解指引(庆中法办【2023】25号)全国法院关于交通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总逐条解读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上)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员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应当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1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16-08-17/3425.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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