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关于车险诉讼案件若干问题审判实务判例解答(2016年)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8月5日评论3字数 5698阅读18分59秒阅读模式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车险诉讼案件若干问题审判实务判例解答

 

目    录

【车辆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因被保险人未按期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暴雨”解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条款中的“暴雨”应如何认定?

【酒驾逃逸】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能否以事发时推定其醉驾而拒赔交强险?

【车厢人员】货车车厢内乘员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伤亡,此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如何理赔?

【无责赔付】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是魏某驾车首先与章某的电动车相撞,其后魏某的车辆再与罗某的车辆发生追尾,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某和罗某不负事故责任。此时,罗某的车辆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主体】当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实际赔偿款由驾驶人支付时,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退休农民】年满60周岁的农民是否有权仅凭承包耕地的证据即主张其误工损失?

【变型拖拉机】驾驶人持交警部门颁发的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的情形?

【保险举证】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由谁举证?

【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逃逸但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此时相关民事案件法院能否直接认定驾驶人逃逸?

广州交通赔偿律师提示,本文选自锦城律师,公众号:CIIS2014。

①车辆年检

【争议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因被保险人未按期检验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判例解答】:

机动车按要求定期对车况进行上线检验,目的在于及时排除机动车故障及隐患,确保机动车具备正常行驶条件,从而降低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实行的“2014年9月1日起实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免除了相关机动车在一定时期内的上线检测,只需在定期检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船税法》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使用税证明,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处理完毕后,直接到窗口免费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属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按规定该车辆不需上线进行检验,仅需每2年进行定期检验,该定期检验并不涉及到机动车本身的车况检验,未定期进行检验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影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300号民事判决(2016年7月4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1日)。

②“暴雨”解释

【争议问题】: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条款中的“暴雨”应如何认定?

【判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中的“暴雨”属于气象领域的专业术语,有其专业含义,即12h降水总量达到30.0-69.9m和24h降水总量达到50.0-99.9m的为暴雨,而在日常生活中关注天气预报属于普遍的日常习惯,天气预报对降雨也有着“小雨、中雨、大雨、暴雨”等的严格区分,故对“暴雨”按照上述标准作出的专业解释即为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所以对“暴雨”的解释不存在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情形。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372号民事判决(2016年6月3日);

一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9日)。

③酒驾+逃逸

【争议问题】:

    驾驶人饮酒后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能否以事发时推定其醉驾而拒赔交强险?

【判例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驾驶人饮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撞人之后未及时报案亦未救助受害人,逃离现场四小时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第一次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2.39g/ml,构成醉驾,经其申请重新鉴定,于事故发生后第八日进行第二次检测结果为59.92g/ml,不构成醉驾。虽然刑事判决确认的第二次检测结果不构成醉驾,但该血样是事故发生后四小时才抽取,驾驶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得酒精在其体内挥发、排泄,导致公安部门及保险人不能取得事故发生时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的客观数据,在该情形下若判定保险人对其进行理赔,不符合公平原则,亦不利于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结合本案事实,应依法推定存在醉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日);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2015年7月10日)。

④车厢人员

【争议问题】:

货车车厢内乘员因交通事故被甩出车外伤亡,此时受害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如何理赔?

【判例解答】: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法规对“第三者”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即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人,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其余的人均属于“第三者”。其次,“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区别是特定时空下的概念,因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在保险货车的车厢内,属于车上人员,而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对象为除被保险人、本车车上人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

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单,保险公司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范围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5万元/座×1座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员),保险金额为5万元/座×2座,即事故车辆投保的仅为车辆驾驶室内3个座位包括司机和乘客的保险,而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不在驾驶室内,而在货车车厢内,不属于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258号、259号民事判决(2016年7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民终438号民事判决(2016年7月7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少民初字第91号、90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10日)。

⑤无责赔付

【争议问题】: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是魏某驾车首先与章某的电动车相撞,其后魏某的车辆再与罗某的车辆发生追尾,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章某和罗某不负事故责任。此时,罗某的车辆是否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判例解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载明:“……,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四)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即被保险人承担支付无责赔偿限额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本案交通事故整个过程罗某的车辆并未与章某发生接触,章某所受伤害完全是魏某的驾驶行为导致。该情形并不符合无责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终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2015年8月12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2014年10月20日)。

⑥索赔主体

【争议问题】:

当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实际赔偿款由驾驶人支付时,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判例解答】:

实践中经常出现车辆驾驶人与车主并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能为被保险人即车主,也可能为驾驶人即直接侵权人。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已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且驾驶人表示若保险人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其将向被保险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若被保险人实际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直接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直接侵权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应享有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否则会使适格权利主体处于缺失状态,导致无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这显然与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当被保险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且实际赔偿款由驾驶人支付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250号民事判决(2015年10月13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25日)。

⑦退休农民

【争议问题】:

年满60周岁的农民是否有权仅凭承包耕地的证据即主张其误工损失?

【判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事发时,受害人已过六十周岁,已达退休年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及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至于受害人所主张承包耕地的事实,因我国采取的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因此不能仅凭承包土地的证据来判断已达退休年龄的家庭成员是否实际从事劳动,存在误工费等客观事实。综上,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20日);

一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4)安万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2014年10月20日)。

⑧变型拖拉机

【争议问题】:

驾驶人持交警部门颁发的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是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无证驾驶的情形?

【判例解答】:

根据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洪公交管函〔2015〕288号《关于对持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定性问题的回复》,驾驶人持C3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而根据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无需特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提出其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2015年11月13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洪经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2015年05月04日)。

⑨保险举证

【争议问题】:

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由谁举证?

【判例解答】:

保险合同约定碰撞、倾覆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并未举证证明车辆损失为碰撞、倾覆导致。作为投保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事故原因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对此,被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其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的责任在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未证实涉案车辆发生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解来源】: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2015年5月18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红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14日)。

⑩肇事逃逸

【争议问题】:

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逃逸但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此时相关民事案件法院能否直接认定驾驶人逃逸?

【判例解答】:

本案系民事纠纷,民事责任不同于刑事责任,不以“逃避法律追究之目的”为必要条件,在本案中不宜适用《刑法》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肇事司机在撞到受害人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果这种行为能够获得保险赔偿,无疑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相背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

【判解来源】: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申字第108号民事裁定(2015年4月22日);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2014年12月19日);

一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15日)。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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