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车辆应活封还是死封
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方为确保案件执行或给肇事方一定压力,可以使用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告方的车辆,车辆采取活封(即只查封车管所档案,不扣押车辆)还是死封(即扣押车辆),实践中有不同做法。
支持死封的规定有: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支持活封的规定有: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从以上规定看出,死封活封均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做出不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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