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车主索赔贬值损失,法院仅支持赔付修理评估费
陈某驾驶俱乐部的一辆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嘉铭公司花费200万元购买的玛莎拉蒂轿车撞坏。嘉铭公司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等66万元,其中包含车辆贬值损失。
近日,青浦区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经修理已经恢复原状,索赔贬值损失缺乏依据,仅支持了该公司的部分诉请,共计25万余元。
【案件回放】
2011年12月5日,陈某驾驶公司客车与马某驾驶的玛莎拉蒂轿车相撞。经认定,陈某负全责。据悉,轿车所有权人是嘉铭公司,但当时出租给了另一家公司。
经评估,该车的修理费为24.6万余元,嘉铭公司同时还支付了5100余元鉴定费。
期间,嘉铭公司自行委托了两家二手车评估服务公司,分别对轿车去年6月和2011年10月的价格进行评估,结果是车辆“贬值”34万余元。
手持评估报告,嘉铭公司将俱乐部、保险公司和陈某告进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鉴定费、车辆修理期间的租赁收益及车辆贬值费共计66万余元。
俱乐部和陈某认为,不应当赔偿租车收益。对于贬值损失,考虑到轿车至事发时已使用近8年,会有各种因素导致贬值。此外,两份报告都是嘉铭公司自行委托产生的,其中1份评估基准日早于事故发生日,另外1份报告评估时车辆尚在维修,所以均不具合法性、科学性,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则提交出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车辆租赁收益、贬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嘉铭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修理费24.6万余元、评估费5100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余款交由俱乐部承担。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陈某为履行职务行为,无需担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问: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收益为什么未能获赔?
答:陈某、俱乐部都不是车辆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无法知晓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嘉铭公司因未获车辆租赁收益而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于法无据。
问:车辆贬值损失为何不能获赔?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对于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赔的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尚存争议,但原则上不应支持。
究其具体原因,一是损失数额较难确定。法律规定中缺乏对车辆贬值损失客观、统一的计算标准,现有多数专业评估机构也无法准确估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则数额较难确定。
二是主张损失的法律依据不足。《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中所列的当事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损失中,目前未包含车辆贬值损失。
回归本案,道路交通案件中,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恢复原状,即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车辆修复费用。嘉铭公司的车辆经修理恢复了原来的形状、颜色与性能,使用价值得以恢复。
嘉铭公司主张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贬值损失,缺乏客观评定标准和法律依据。此外,嘉铭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单方自行委托产生,难以反映真实车辆价值,因此对2份报告难以采信。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青浦区法院 岳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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