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偷开机动车肇事:偷开他人车,肇事该谁赔?【擅自偷开】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6日评论字数 2182阅读7分16秒阅读模式

擅自偷开机动车肇事

——偷开他人车,肇事该谁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8年7月,周某驾驶覃某所有的货车停在路边,车门未锁,车钥匙插在电门上,徐某遂开动撞伤行人钟某,交警认定徐某全责。覃某、周某预支费用2万余元。钟某起诉徐某、覃某、周某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徐某无证驾驶拒赔。

争议焦点:1.如何确定侵权责任?2.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裁判要点】

1.侵权赔偿。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系徐某未经车主即覃某同意无证驾驶且行驶违章造成,交警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定性准确,予以采信。徐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覃某、周某对于该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致使车辆被人偷开发生交通事故,应对钟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钟某的损失扣除覃某、周某支付款项,剩余损失21万余元应由徐某赔偿。

2.保险赔偿。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在强制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赔偿。保险公司提出徐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经查,保险合同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只是对保险公司垫付的责任的约定,并非免责,故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不成立,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①2012年重庆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2年4月,张某无证驾驶妻子祁某的摩托车与唐某驾驶并搭乘余某的摩托车相撞致余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全责。祁某称摩托车及钥匙放家里,系张某擅自驾驶法院认为: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的法定义务。祁某作为摩托车车主,在明知张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将该车及车钥匙存放于张某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祁某承担20%的责任,张某承担80%的责任。

②2011年上海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1月,酒店工作人员李某擅自驾驶住客荀某车辆与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运输公司车辆受损、乘客受伤,交警认定李某全责。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门认定,李某涉嫌盗窃肇事车辆,其擅自取走钥匙偷开车辆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不能仅因其酒店保安身份而予以认定,但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对住客的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人员招聘登记身份证信息并核实、对住客上交车辆钥匙的保管和使用等制度管理上存在诸多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荀某作为住客,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酒店停车场,并上交钥匙,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现酒店疏于履行保管义务,导致其车辆被盗,故荀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判决李某赔偿运输公司损失1.6万余元,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酒店寄存】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酒店不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亦丧失了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责任。案见上海黄浦区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493号“某运输公司诉李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夫妻关系】车主在明知他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将该车及车钥匙存放于他人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他人擅自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见重庆永川区法院(2012)永法民初字第04139号“余某诉张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同观点认为:特殊关系的擅自使用人与所有人,如系所有人的职工、雇员、近亲属时,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所有人对车辆未尽到应有保管义务导致擅自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擅自使用人与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山东济南中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4日)第5条。

3.【智障者偷开】车主对于机动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致使车辆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开发生交通事故,应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案见广西贵港中院(2009)民二终字第135号“钟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广西贵港中院(2009)民二终字第135号“钟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钟某经济损失12万元,徐某赔偿钟某9万余元。见《钟有兰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梁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事:299)。①重庆永川区法院(2012)永法民初字第04139号“余某诉张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②上海黄浦区法院(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493号“某运输公司诉李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酒店保安盗开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酒店责任》(徐婷姿),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02:23)。

 


广州车险赔偿律师提示,本文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修订版,2015年2月,法律出版社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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