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情形与事故责任
——代驾出事故,赔偿谁之责?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8月,余某上班途中,搭乘邰某车辆,并支付40元车费。途中余某代驾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挂靠在货运公司的实际车主为孙某的货车相撞,致余某受伤。交警认定王某、余某分负主、次责任。余某起诉邰某、货运公司、保险公司等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1.赔偿顺序?2.余某与邰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裁判要点】
1.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鉴于本案对方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余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剩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相关责任人分担。由于肇事对方车辆实际车主系孙某,王某是其聘用司机,该车挂靠在货运公司名下,故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按该车方所负主要责任比例,由孙某及货运公司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余某与邰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余某与邰某之间系多重法律关系的竞合,一是余某驾车酿成事故,余某是直接侵权人,邰某是受害人,属侵权法律关系;二是余某有偿搭乘邰某的车辆,余某是乘客,邰某是乘运人,属乘运合同关系;三是余某无偿为邰某司车,无证据显示系临时雇佣关系,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属义务帮工关系。故对此互负赔偿义务的法律关系的竞合,依据公平原则,可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担,即在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余某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30%的范围内,由邰某分担一半,即邰某、余某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2011年河南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08年1月,尚某酒后致电好友晁某,请求代驾,晁某明知中午也喝酒情况下,仍代为驾驶,致撞伤行人康某,交警认定晁某全责。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晁某赔偿康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登记车主尚某及实际车主村委会负连带责任。康某因后续治疗费用再次诉请赔偿74万余元。法院认为:尚某在酒后打电话让晁某代驾,双方构成帮工关系,作为被帮工人,应妥善处理帮工事宜。在明知晁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晁某并发生交通事故,尚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村委会作为实际车主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个人之间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代驾系有偿的,可参照按雇佣关系处理;无偿代驾的按帮工处理。代驾公司或酒店提供代驾服务,出现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或车主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帮工关系】乘员无偿为车主代驾,无证据显示系临时雇佣关系,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属义务帮工关系。由此造成的事故损害,依据公平原则,可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担,即在代驾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范围内,由代驾人与车主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河南光山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1027号“余某诉某货运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被帮工人过错】作为被帮工人,应妥善处理帮工事宜。在明知帮工人饮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其代驾并发生交通事故,被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应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见河南郑州中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1095号“康某等诉尚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参考案例索引】
河南光山法院(2010)光民初字第1027号“余某诉某货运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河南郑州中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1095号“康某等诉尚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