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对抗物价评估鉴定带来的风险
尽管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1]88号《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已明文规定物价鉴定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多年以来,因物价虚假鉴定引起的诉讼和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一些车主或“黄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直接找物价鉴定后起诉保险公司的做法愈演愈烈,法官经常以保险公司理由不充足、车已修好卖掉等为由不准许重新鉴定,即使准许重新鉴定,但也只是核一下价格,重新鉴定结果仍虚假。
广州车险索赔律师推荐来自秦一刀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在诉讼实践中总结出了应对物价虚假鉴定的方法,效果很好,现与大家分享。
一、物价鉴定机构分类
很多人误认为物价鉴定就是物价局做的鉴定,其实有的是物价局的二级机构即价格认证中心做的,有的是个人价格评估公司做的,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只是管理价格不可能做鉴定。
物价鉴定机构主要有以下二类:
1.价格认证中心
这是物价局的二级机构,事业编制,大家误说的物价局做的鉴定,误说的就是这类机构,一个县只有一个,如睢县价格认证中心。
2.价格评估鉴定、咨询公司
这类公司的名称前面都有一个字号,如XX市YY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由个人出资设立,在法律上与物价局没有关系。
另,物价鉴定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的经营区域为全国,乙级为全省,丙级为地市。
二、物价鉴定的业务范围和估价特殊规定
1.物价鉴定只能“定价”,不能“定损”,交警队的委托书应写明车辆配件的损坏状况,而不是由物价部门确定配件的数量及修或换,即交警先“定损”、物价后“核价”
大家习惯认识,只要有鉴定机构盖章对其合法性就不再怀疑了,其实不然。就物价鉴定而言,保险公司只是说根据中国保监会等有关规定可以不认,但并没有从业务范围和法律的角度去否定物价鉴定,保险公司不认物价鉴定但法院认,保监会管不了法院。
从物价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中不难看出,物价鉴定的是“价格”,并没有“定损”或“损坏程度”字样的任何表述。许多省份规定交警委托物价鉴定时委托书应载明“车辆单位、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并不是由物价鉴定机构来确定车辆配件的数量及是否达到更换或维修的标准,只能根据交警提供的损坏清单核价格。
2.物价鉴定机构应提前通知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人员到场见证鉴定过程,交警应在物价鉴定机构的勘验文书上签字确认,有关人员不到场的交警队和物价鉴定机构应分别记录在案
许多省份都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交警只是出具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书,既不与物价鉴定人共同勘验现场,也不在物价的勘验文书上签字确认。许多人认为交警不可能参与定损更不可能签字确认,但本人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认物价鉴定的结果那就算了,如果不认这就是法律依据。
三、物价鉴定的法律依据错误
一些物价鉴定机构将法律依据写进鉴定书中,许多人没有对这些法律规定产生过怀疑,但这些法律规定都不适用于物价鉴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及三者物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并没有规定物价鉴定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交通事故车辆及三者物损并不涉及经营者的商品买卖,更谈不上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是物价鉴定机构故意借《价格法》虚张声势。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1997年4月22日颁布,早于《价格法》。许多人看到标题后就认为连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做了规定,物价鉴定还能有错吗?其实,仔细看看标题就能明白,只有“扣押、追缴、没收物”才适用该办法,交通事故车辆和三者物损不属于“扣押、追缴、没收物”。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是刑事案件,而交通事故基本上都是民事案件。因此,物价鉴定机构依据该办法对不牵涉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及三者物损进行鉴定是错误的。
3.各省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办法
这是物价鉴定最强有力的依据,实际上,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许多法律和规定做了修改,各省出台的办法是在我国加入WTO前依据已经作废或修改法律和规定做出的,应属已作废的地方性规定。
四、如何判断物价鉴定书中存在的问题
应对物价虚假鉴定,除前面说的业务范围和法律依据外,保险公司在拿到物价鉴定书后,应首先从鉴定书中找出哪些违反了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譬如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发改价证办[2010]239号]文件》规定,价格鉴定书应有16项内容:封皮,标题,绪言,物价鉴定标的,物价鉴定目的,物价鉴定基准日,价格定义,物价鉴定依据,物价鉴定方法,物价鉴定过程,物价鉴定结论,物价鉴定限定条件,声明,作业日期,物价鉴定小组人员,附件。
几乎所有的物价鉴定书在形式上都没有按照这16项去做,其中3个问题最严重:
1.伪造省发改委、公安厅监制的鉴定书封皮,许多价格鉴定书的封皮上显示“XX省发改委和公安厅监制”字样;
2.缺少鉴定过程的描述,没有概述主要工作过程、勘验情况、标的具体状况、测算分析过程等;
3.物价鉴定人是盖章而不是签字,有的物价鉴定书上明明写着价格评估人员签字,却在签字处加盖个人印章,这恰恰证明是没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做的鉴定,加盖有鉴定资质人员的印章,鉴定人造假连名字都懒的签了。
五、保险公司应委托鉴定机构对抗物价鉴定
许多保险公司人员说,还没有定损甚至连车都没有见着就被起诉了,鉴定机构怎么鉴定?但不少鉴定机构在无事故现场、不验车等情况下根据交警照片等资料做鉴定。
尽管物价鉴定有这么多不合法,但毕竟是第三方鉴定机构,其证明力还是大于保险公司自己的定损单。对于诉讼案件,保险公司的习惯做法是申请重新鉴定,法官经常以保险公司理由不充足、车已修好卖掉等为由不准许,即使准许也只按物价的定损项目核价格(不鉴定损坏配件是否本次事故造成、是否达到更换、实际维修情况与物价定损单是否相符、是否副厂旧件、是否超过实际价值有无修复价值、车已修复无发票未扣17%增值税等),重新鉴定的结果仍虚假。
比如保险公司向法院递交一份定损项目和价格差别较大的鉴定报告作为反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官就没有理由不准许,重新鉴定时会参考原、被告不同的鉴定,不会只按原告的物价定损项目不变仅核一下价格。
六、在诉讼环节,保险公司写好重新鉴定事项申请就预示着成功了一半
让鉴定事项规避容易造假之处,排除技术水平低的鉴定机构,引导法院人员委托到技术实力强的鉴定机构。
保险公司不要简单地写“该物价鉴定机构非共同选择……申请重新鉴定”,应先写物价鉴定的虚假之处并提供反证据,再按下面的车损重新鉴定事项样本写出复杂的鉴定事项申请,效果立竿见影:
……XX公司的鉴定与原告的物价鉴定的配件项目和金额差别较大,现申请法院委托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目的和要求:
1.根据原、被告的证据(含照片),按保险理赔规定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鉴定,一定有明确的鉴定结果。
2.如车已修复要求验车,核对物价定损单中的配件与实际维修情况是否一致,已更换配件是否副厂件或旧件?
3.如车未修复,损坏配件是否副厂件及修复还是更换?
4.哪些损坏配件是本次事故造成、哪些不是(如不验车,照片未显示的配件剔除),本次事故维修费及残值是多少(无发票扣17%增值税)?
5.如维修费超过或接近实际价值即无修复价值,实际价值减残值就是实际损失,如车未维修卖掉,事故发生时该车实际价值与事故发生后未修复的市场价值的差额就是实际损失,该实际损失是多少?并申请法院调取原告物价档案及定损照片找毛病。如车主先申请鉴定,保险公司应申请增加鉴定事项,各掏各的鉴定费。
2016年8月29日 下午4:21 1F
现在律师也做博客,而且都做的这么专业,仰望下~